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6〕115号
各办局、办事处: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制度》已经2016年9月13日倪超副市长主持召开的自贸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与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16年 9月 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厦门自贸区范围内新兴产业以及与片区形成协同发展的厦门市企业投资,经厦门自贸区管委会批准成立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设立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国家、厦门市、区关于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的各项规定,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进行决策和管理。联席会议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厦门片区管委会财政与金融服务局、经济发展局、政策法规局、规划建设局和受托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各一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二章 联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制度;
对引导基金运作的决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审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
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如果属于重大事项,联席会议需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再报告。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厦门自贸试验区财政与金融服务局,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拟定引导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编制引导基金年度预算与年度决算;
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联席会议决议;
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执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联席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联席会议如果临时需要议决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主任提议,可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由主任主持。
第七条 召开联席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成员。联席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
第八条 联席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会议成员充分表述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成员签字。
第九条 会议成员如果因故不能参加联席会议,须提前向主任说明情况,经主任同意后,可不出席会议。不出席会议的成员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联席会议。
第十条 联席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四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由厦门象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创投”)作为厦门自贸委出资代表及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联席会议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协助提请召开联席会议,执行联席会议的决议;
对拟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或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
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及投资方案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投资项目进行后续管理;
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力,根据实际需要,向子基金和项目公司派驻代表,参与子基金和项目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其投资及运营方向;
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为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子基金进行独立评审,作为联席会议决策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选聘程序
(一)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团队资源日常储备和关系维护(专家库来自其他政府基金的专家、大学教授、行业协会、社会专家等);
(二)对评审专家的选聘采取“一事一聘,先报再聘”的方式。当受托管理机构收到子基金或项目公司正式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同步开展尽职调查和评审专家选聘工作;
(三)受托管理机构针对申报项目投资方向和实际评审需要,从日常联络的专家库中推荐专家并提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备案期为3个工作日;每项投资议案聘请2名专家,原则上其中1人为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与拟投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不得作为委员会成员;
(四)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确认后,受托管理机构向确定聘请的专家发出邀请函,并征得本人同意后,与聘请专家签署服务协议;
(五)受托管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从专业角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独立评审,并出具正式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对所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六)专家提交评审报告后,由受托管理机构代行服务费。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选聘条件:
(一)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对相关产业领域有深入的理解;
(三)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引导基金拟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并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四)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专家选聘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对被聘请的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