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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4/3 16:39:18
来源:厦门市政府网

厦财企〔2015〕11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3月18日

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物联网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4〕19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9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产性服务业、物联网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制造业服务化、两化融合、工业设计、生产性中介服务、物联网等领域,以及相关部门开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有关服务体系建设活动所需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参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制造业服务化

  (一)支持制造业主辅分离。制造业企业(母体企业)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售后服务及其他专业配套服务业务等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子体企业),子体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不含服务母体企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子体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年收入(不含服务母体企业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子体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发展工业旅游。对评定为5A级、4A级、3A级景区的工业旅游点,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支持两化融合

  (一)支持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服务机构向本市工业企业提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咨询服务,服务对象通过管理体系达标认定,每通过一家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工业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二)支持开展两化深度融合。对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采购销售、经营管理等关键业务环节所开展的单项应用、综合集成、协同与创新等信息化项目,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新增软硬件投入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开展面向工业企业的信息化服务。包括研发设计、采购销售、经营管理、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信息化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企业数量、效果等情况,给予不超过研发总投资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鼓励我市工业企业优先应用我市软件企业开发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可以给予其实际支付采购嵌入式软件费用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支持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对该软件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工业设计产业

  (一)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工业设计机构与工业企业开展合作。工业设计机构承接本市工业企业外包设计项目,设计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该设计项目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计企业合同金额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面向我市工业设计机构(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成果展示与交易、工业设计孵化等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设备和软件投入30%的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企业来厦落户。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30%给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培养优秀工业设计人才。对获得国际知名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的我市企业、高校和个人设计师,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的企业、高校和个人设计师,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作品已获前述其中一项奖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支持专业服务业

  (一)支持发展为工业企业配套的专业服务业。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产品推广、商务咨询、技术服务等专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企业数量、服务价格、服务效果、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给予不超过服务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开展面向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行业性、专业性大型推介活动,综合考虑其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对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可按不超过活动前期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物联网产业

  (一)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支持物联网感知技术、应用技术、网络技术等关键技术、重点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应用示范与推广。支持智能工业、节能环保、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安全生产、智慧社区、数字家庭等领域物联网应用项目的研发,对实现规模化推广,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应用项目的本市研发单位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标准研究与制订。支持标准体系研究、关键技术标准制定、编码标准制定和应用标准制定,以及标准验证、测试和仿真等标准研究与制订项目,对取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工作主管机构正式颁布标准的主导企业或其他机构,按照国家级、行业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主要包括产业运行监测、统计分析、编制规划、政策宣传,以及培训、咨询、评估、认证、推广、会展和论坛等公共服务。

  (二)支持相关部门开展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各类大赛、展览、论坛和对台交流合作,以及项目申报、评审、论证、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活动。

  (三)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对功能定位于研发设计服务、生产制造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且年产值达到5亿元的产业园区,综合考虑其运营服务情况,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已获取过市级(含)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但已获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扶持并且要求地方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园区管理机构、高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近三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四条 除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物联网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拥有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5人。

  (二)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的具体条件要求;

  (三)项目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投资主要包括项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及研发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包括用地成本、非生产性房产购置、消费性车辆购置以及差旅费、员工奖金福利等开支。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年度经济发展目标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标准,并于每年5月1日前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报。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选聘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审查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实施效果、企业纳税情况等,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结合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申报指南确定的年度扶持重点、项目申报总体情况、企业发展总体情况等,在相应条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具体扶持金额,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行文通知申报单位,并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予资金补助支持,并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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