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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定增长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6/5 8:33:31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定增长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93号)的精神,本市2014年度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定增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已经启动。请各有关单位依照要求,按时做好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申报范围

  (一)龙头骨干商贸企业奖励:1.本市辖区内,经统计部门认定2014年零售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龙头骨干企业指2013年度零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零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零售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

  2.本市辖区内,经统计部门认定2014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3000万以上的商贸企业。

  (二)限下转限上企业奖励:本市辖区内,经统计部门认定2014年由限额以下发展为限额以上,并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企业。

  (三)企业非法人转企业法人奖励:2014年度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企业非法人发展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资金申报办法

  (一)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7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2.龙头骨干企业、限下转限上企业的年度零售额(统计局口径)符合奖励标准;

  3.企业非法人发展为企业法人单位转制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转制后的企业法人各出资人的出资占比,应与转制前的各出资人的出资占比相同。转制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应相应变更为“企业法人”。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

  1.龙头骨干商贸企业及限下转限上企业奖励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商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各区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于8月1日前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市商务局按最终审定结果兑现企业奖励。

  2.龙头骨干商贸企业及限下转限上企业奖励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一)及汇总表(一);

  (2)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承诺书;

  (4)申报单位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服务业企业为主体2014年新设立的销售公司的,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a.市级或区级统计部门提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证明;

  b.申报单位的股权关系或出资证明材料,要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为申报单位全资股东或控股方。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区商务部门留存,两份由区商务部门汇总后报市商务局。复印件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

  3.企业非法人转企业法人奖励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商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各区商务部门汇总后联合区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由区商务部门于8月1日前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市商务局按最终审定结果兑现企业奖励。

  4. 企业非法人转企业法人奖励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二)及汇总表(二);

  (2)申请企业转制前的商事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企业转制后的商事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2013年度申请企业转制前纳税证明(国税、地税);

  (5)2014年度申请企业转制后纳税证明(国税、地税);

  (6)企业承诺书;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区商务部门留存,两份由区商务部门汇总后会同区财政部门报市商务局。复印件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按申报类别分别向注册地商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8月1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汇总后的资金申请汇总表(商务及财政部门盖章)一式两份报至市商务局。

  (三)各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4年5月29日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工作联系人,电话(包0括手机)及各区材料报送地址。

  四、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流通处 电话: 5302561 传真:5302533

  市财政局企业处 电话: 5398180

  请注意:1.关于企业非法人发展为企业法人奖励金时间计算节点问题,政策为“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三税地方留成较转制前年度三税地方留成的增量部分金额”,“当年度”指“转制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5月份注销的,前5个月的税收不计算在当年度三税地方留成内。

  2.统计局提供龙头骨干商贸企业及限下转限上企业名单中增长率低于5%(包括5%)的企业不给予奖励,名单中非企业法人单位不纳入奖励范畴。

  附件:1.厦门市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定增长奖励资金申报表(一)、(二);

  2.201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奖励政策申报情况汇总表(一)、(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6日

  附 件 下 载:

  ·附件1:厦门市促社零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一).doc

  ·附件1:厦门市非企业法人转企业法人资金申请表(二).doc

  ·201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奖励政策申报情况汇总表(一).xls

  ·201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奖励政策申报情况汇总表(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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