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也适用该《办法》。
财政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银行贷款贴息和养老医护学生定向培养、引进专业人才奖励补贴等专项资金。
《办法》提到,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
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1、床位建设补贴:通过自建用房增加养老床位数的,按区民政局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补贴,每张床位20000元;通过租赁用房增加养老床位数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分五年平均拨付。
2、床位运营补贴:按区民政局核定的、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每年每张床位补贴2400元。
3、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规定所确定的保费补贴80%。
4、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5、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实有医疗设备采购价确定,最高补贴50万元。
6、银行贷款贴息:通过结算土地成本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抵押方式融资在一亿元贷款总额内,从向财政申请贷款贴息当年起,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五年期限的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数额。
7、养老医护学生定向培养、引进专业人才补贴:每人4万元,分5年平均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