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厦工信投资〔2019〕134号
各区工(科)信局、财政局,火炬管委会经发处、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和提质增效的通知》(厦府办〔2019〕65号),现对《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厦工信投资〔2019〕2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类型和支持标准
(一)从2019年1月1日开始,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和奖励。对上年度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年度给予设备投入10%的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再予以设备投入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技改补助和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税收(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为衔接原有政策,2017年及以前年度备案(或核准)且未享受过市级技改补助和奖励政策的技改项目,其2017年的设备投入可按上述政策申报技改奖补资金。
(二)列入技改奖补范围的设备投入应在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购买,取消项目备案(或核准)日之后购买的要求。
(三)以项目实际建设期限计算设备投入,取消同一技改项目设备投入计算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要求。
二、关于资金支持方向与条件
(一)奖补资金申报企业及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 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技改投资方向,并已在投资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审批或核准);
3. 申报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年度设备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4. 申报技改奖励资金项目的企业及项目还应满足:
(1)申报项目已完工投产;
(2)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认定口径为依据;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有增长,企业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为依据。
(二)列入市工信局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项目技改奖补资金优先予以安排。
三、有关说明
本补充通知与《实施细则》(厦工信投资〔2019〕20号)结合使用,与《实施细则》不一致地方以补充通知的要求为准。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