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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7/29 11:32:06
来源:厦门自贸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9〕49号
 
各有关单位: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原“厦自贸委〔2017〕4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自贸区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厦府办〔2017〕177号)及《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厦自贸委〔2018〕130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自贸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除厦门市政府发布的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厦府〔2017〕52号)]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原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的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范围(约9平方公里)的项目由自贸委负责备案;自贸区范围内、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以外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区政府负责备案。
 
  四、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厦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填报项目表,将下列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须与土地权属人一致。
 
  五、备案机关收到第四条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六、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七、备案企业应依法向相关部门(资源规划、环保、建设、消防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八、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九、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暂行办法将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十、备案机关不对企业报送信息进行审批。备案作为存案以备查考,不作为建设项目审批依据。
 
  十一、本办法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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