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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该修正案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高新区经济管理权限,支持其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完善人才政策、金融政策、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等。
比如,《条例》修正案增加了“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高新区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种子基金、母基金等方式开展投资业务”;“建立贷款补偿业务,为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高新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等提供风险补偿”;“鼓励在高新区内设立人才培训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内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条款。(黄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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