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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设立民营书店专项扶持资金 每年额度200万元至300万元

发布时间:2015/1/9 8:47:12
来源:厦门日报

  ▲位于海沧的“纸的时代”书店。

  ▲厦禾路上的晨光旧书店。

  对厦门的爱书人而言,《厦门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暂行办法》的出台,或可算是2015年开年最令人振奋的消息之一。

  我们也许已记不清,厦门民营实体书店的“寒冬”是从何时开始蔓延到大众的视野中,也许是三年多前光合作用的倒下,也许是后来定安晓风、鼓浪屿晓风的相继歇业,也许还要早许多。一组数字能让我们更清晰地感受到这场“寒冬”:全市的实体书店数从2007年的287家降至2013年的224家,而从2007年坚持经营至2013年的,仅有近150家。不仅是厦门,据全国工商联调查,十年来我国有五成民营实体书店陆续关闭。

  救救书店——近几年来,厦门每家书店的倒下,都伴随着这样的呼声。人们日益认识到,小小的书店,承载着的是一座城市的文化气质与基因。而这一次,政府不仅出手了,而且颇具力度——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联合制定的这一扶持办法,将主要针对民营实体书店面临的两大“命门”——资金和场地,为它们提供“真金白银”的支持。据悉,每年将有2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和奖励我市的民营实体书店。更好的消息是,在下个月申报公告发布后,符合条件的书店就可着手申请2014年度扶持资金了。

  扶持办法

  适用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发行零售业务的民营或民营控股企业。

  解读

  亮点1

  请名家办签售开讲座,最高可补助10万元

  项目补助。根据申请单位全年举办、承办各项活动的总体情况和社会效果,具体补助金额一般为实际财务发生额的80%,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厦门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这意味着,今后我市民营实体书店举办公益性文化讲座、名家签售、读书沙龙、论坛、书展等,可以更“任性”了。

  厦门的资深书虫也许还记得,在十来年前,民营书店势头尚好的时候,名家签售会并不只是外图这类国营大书店的专利。中山路旁的晓风书屋定安店,就曾邀请崔永元、刘墉、足球记者李响等到店里举办签售。但生存困境的降临,很快让民营书店的经营者们没有财力,也没有心力再去举办更多这样的活动。

  这实在是很可惜的事情。很多书店经营者本身就是文化人,手头并不缺文化资源。吴超慧,两年前和琥珀书店创始人阿默结缘,共同经营书店。她还有另外一个身份——中华儿女美术馆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关系,她有机会邀请一些艺术家到琥珀书店和读者交流。但请名人过来,最起码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对薄利的书店来说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此他们也只能有节制地偶尔办一办,很难真正满足读者的需求。

  “这项补助若落实下来,带给民营书店的好处显而易见。今后我们可以放手去办更多有品质的文化活动。”吴超慧说,活动多了,人气也会更旺,读者得到福利的同时,也能给书店的长远发展带来动力。

  除了“请进来”,另一种“走出去”的文化服务,同样被纳入项目补助的范畴。陈雅琴,书香阳光文化传播公司的老板,这些年她一直坚持做书香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的活动。对于拿书做公益的陈雅琴而言,扶持政策带来的资金补贴会给她的公益道路带去更多可能,同样也给更多人的文化生活带去可能。

  亮点2

  贷款有贴息,店租等日常成本可补贴25%

  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对有偿还能力的书店进行场所改造建设、专业设备更新等业务领域拓展时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根据申请单位实际贷款的利息总额,给予30%-50%的贴息金额。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每家实体书店的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成本补贴。主要适用于书店房租、装修等日常运营费用。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支付的房租、装修等费用,给予25%补贴,采取一年申报一次的方式,每家书店每年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若书店场地本身已经享受公房租金优惠或其他政策性优惠措施,原则上不再申请此项资金。

  ——《厦门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三款

  两三年前,厦门民营书店经历了一场“关店潮”,一批地处“黄金地段”的书店,要么消失,要么迁往偏僻路段。这背后共同的决定性因素,就是店租。鼓浪屿晓风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2012年,他们位于龙头路的店面租约到期,新的店租比2004年开店时涨了10倍,书店被迫离开。在寸土寸金的繁华商业地段,若无特殊优惠政策,民营书店几已难觅容身之所。

  事实上,面对不断提升的成本,晓风也一直在努力尝试新的经营模式。2012年,有超市邀请晓风进驻,设立图书专柜,费用比门店低廉许多。然而此番尝试仅持续了一年,最终因客流不足等因素而流产。

  场地和店租,扼住了民营书店发展的咽喉,而这正是此次出台的扶持办法所试图解决的核心问题。比例达25%,最高额达30万元的成本补贴,可以说是扶持办法对民营书店给予的最直接和实在的帮助。单单店租一项,这一补贴就能相当程度地冲抵掉近年来商业地价的上涨幅度,让民营争取更大的利润空间成为可能。成本补贴解决的是生存问题,但民营书店的发展还需要输血式的注资——银行贷款是一条重要渠道。民营书店的资金困难长期存在,书店业自身资金周转周期较长的特点,注定这不是一个足够吸引资本的行业。而此次的贷款贴息政策,为民营书店提供了盘活更多资金的机会,这或许将不仅仅是一次短时间的喘息,而是一个让更多业者可以重新从容地规划前景的契机。

  亮点3

  特色或老牌书店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

  特色奖励。主要适用于对长期坚守发行业阵地,为读者提供持续服务的书店,或具有“专”“精”“特”“新”特色的书店进行奖励,一次最高奖励金额每家书店不超过20万元。

  ——《厦门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据悉,此项政策就是针对读者、市民认可的特色书店、专业书店,或者一直在坚持从事发行业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老书店进行补助。

  这一政策制定是和民营书店的发展方向相契合的。能够在读者中形成口碑,并在市场困境中坚守至今的民营书店,很大程度上,靠的就是“专”“精”“特”“新”。众所周知,晓风在文史、学术书籍上自成传统;为数不多几家旧书店,仍在各自的领域里为城市文脉的传续发挥作用;厦大旁的海疆学术书店,一直都是厦大教授寻觅珍贵学术资料的去处;海沧“纸的时代”书店也以别具一格的经营模式,吸引了周边众多读者;包括建筑、医学这些极其专精的领域,都有书店在专门经营相关书籍。这些,都是民营书店吸引力的所在和不可或缺的理由。

  亮点4

  公房或公园闲置房产可引入民营实体书店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从直管公房或公园闲置的房产中,选择适合书店经营的场所,优先配置给经审定的书店。具体出租方式及租金标准、优惠措施等按照公房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厦门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除了资金上的输血,扶持办法还为民营书店提供了实质性的场地方案——将合适的公房等资源优先配置给民营书店。那些为避开高额店租而考虑将书店迁往更偏僻地段的业者,可以期待这一方案的实施。记者了解到,店租高昂的鼓浪屿,正在酝酿为实体书店腾出发展空间,相关落实工作正在进行。

  对于市里可能提供公房和闲置房产给民营书店,晓风书屋业务主管马怀伟由衷叫好。尽管晓风眼下正经历着又一次伤别——他们在SM城市广场的门店也要关闭了,不过马怀伟并未陷入悲观。“我们正找更合适场地,如果市里的政策能帮助落实这个问题,那么,其他都不是问题。”

  特写

  等待唤醒的营业执照

  2012年上半年,晓风书屋开在鼓浪屿龙头路的门店关闭。面对人们的声声唏嘘,远在北京的晓风创始人许志强在电话那头激动地喊:“网上说的都不对,鼓浪屿上的晓风根本就没有倒闭。”这个亲手养育了“晓风”的男人,一遍遍地强调——店是因为合约到期,没法承受上涨的房租,只好关门另寻他处。可是,那时的鼓浪屿,却也没有价格恰好的店面可以“容”下这家民营书店。鼓浪屿晓风随后成为很多人回忆的标签。

  这次,因为市里出台的民营书店扶持政策,许志强又谈起那场离开。他说:“当年鼓浪屿店虽然关门了,但是营业执照并没有被注销。”这意味着什么?用晓风书屋业务主管马怀伟的话说,那就是只要给晓风一间房子,他们挂个牌书店就又起来了。而书呢?晓风从来都不缺。

  这张没被注销的营业执照背后,承载着晓风人的情怀,上面趴伏着的每一粒灰尘都是等待。这正如民营实体书店的现状:尽管举步维艰,但它们一直都在。而这个市场也并非悲观主义者唱衰的那样看不见明天。采访中,有店主告诉记者,尽管十多年来遭受网络的冲击、店租的压力,以及阅读习惯的变迁,但近年来书店的经营并非一路下滑,其间销售额还有过回升。每一个微小的希望,都可能带给民营书店坚守下去的信心,而此番来自政府的力挺,无疑是一针强心剂。

  马怀伟说,晓风最看重扶持政策中提到的公房。他还说,如果政策落到实处,晓风肯定会继续在厦门繁衍起来,也许就在今年,厦门就能多出两家晓风书屋。( 郭睿 张平原)

  厦门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健康持续发展,服务“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实体书店(以下简称“书店”),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发行零售业务的民营或民营控股企业。

  第三条 厦门市民营实体书店发展资金纳入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对书店的补助、贴息、奖励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书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平方米(不包含仓库),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品牌价值或专业特色;

  (三)出版物发行为其主营业务,出版物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

  (四)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服从、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最近二年内按期参加并通过年度核验,未受到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理,且无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违法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是运营正常、可持续经营的书店。本办法对下列书店给予适当倾斜:

  (一)与市政建设和文化建设规划配套的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项目;

  (二)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项目;

  (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文化底蕴,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为提升社区及城市文化品位做出积极贡献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四)适应城市规划建设进程需要提升改造的传统书店;

  (五)引领阅读风尚,参与支持我市开展的各类阅读活动,对全民阅读活动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文化项目或品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四种方式资助符合条件的书店。

  (一)项目补助。根据申请单位全年举办、承办各项活动的总体情况和社会效果,具体补助金额一般为实际财务发生额的80%,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对有偿还能力的书店进行场所改造建设、专业设备更新等业务领域拓展时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根据申请单位实际贷款的利息总额,给予30%-50%的贴息金额。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每家实体书店的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成本补贴。主要适用于书店房租、装修等日常运营费用。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支付的房租、装修等费用,给予25%补贴,采取一年申报一次的方式,每家书店每年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若书店场地本身已经享受公房租金优惠或其他政策性优惠措施,原则上不再申请此项资金。

  (四)特色奖励。主要适用于对长期坚守发行业阵地,为读者提供持续服务的书店,或具有“专”“精”“特”“新”特色的书店进行奖励,一次最高奖励金额每家书店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书店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项目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经营场所(含经营出版物的书店面积)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缴纳的税费凭证(复印件);(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对于第七条所列四种资助方式,同一年度,每个企业最多只能申请其中两种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发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文广新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民营实体书店资金扶持项目、扶持金额和扶持方式的审核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民营实体书店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申报公告及申报程序如下:

  (一)每年的2月上旬,市文发办、财政局和文广新局发布厦门市民营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申报公告。

  (二)书店按照自愿原则,根据上年度自身运营情况,选择扶持资金的种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区文体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报有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三)区文体出版局对书店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意见,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相关表格及重要依据材料汇总提交至市文广新局。

  (四)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出版物发行业协会,对各区汇总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拟定补助单位、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补助金额并报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经审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书店名录、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补助金额在市政府网、厦门网、厦门文化产业网和市文广新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初审、复审、审核和公示工作。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书店名录、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补助额度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文发办、财政局和文广新局联合发文,资金直接拨付书店。拨付时间最迟不超过每年的7月31日。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从直管公房或公园闲置的房产中,选择适合书店经营的场所,优先配置给经审定的书店。具体出租方式及租金标准、优惠措施等按照公房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书店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于以虚假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或国有低租金场所转作其他用途的,一经查实,审核工作小组有权撤销扶持项目,并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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