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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关于开展春节期间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促进企业产能发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6 15:51:41
来源:省工信厅
关于开展春节期间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促进企业产能发挥的通知
 
闽工信能源〔2019〕183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春节期间全省用电负荷较低,受电网安全需要和调峰性能等影响,核电机组运行受限。为鼓励春节期间有关工业企业充分发挥产能、多生产、多用电,有效提高春节期间全省用电负荷并促进核电消纳,根据省政府有关部署,经研究,决定实施2020年春节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工作,保障春节期间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和电力平稳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对象
 
  (一)电力用户: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且安全生产条件、环保排放达标,已注册生效进入电力市场的、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工业制造业企业,2019年1月至10月总用电量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千瓦时,统计电量的户号范围为参与市场交易的所有户号。
 
  (二)发电企业: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二、交易履约时间
 
  交易履约时间分为两段,按两个批次进行组织:
 
  (一)1月春节短周期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用电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至十二月三十,共11天。
 
  (二)2月春节短周期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用电时间为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九,共19天。
 
  三、交易电量规模及限额
 
  交易电量规模为发电侧申报并成交的电量,发电侧的交易电量分解到电厂各交易单元。
 
  用户侧单家企业每批次交易申报的交易电量上限限额为其2019年1-10月日均用电量×交易天数×0.7,超过限额部分视为无效申报。
 
  四、用户申报
 
  电力用户可向当地供电部门查询用电量。符合条件的批发电力用户自主向电力交易中心申报。符合条件的零售电力用户由售电公司汇总后向电力交易中心申报,并提供零售电力用户的书面申报材料。
 
  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对照条件在用电量上进行把关,汇总后报送省工信厅;在企业类别(是否属于制造业)、产业政策、安全环保等方面把关后,将结果反馈给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用户申报具体流程由电力交易中心另行明确。
 
  五、交易方式和交易电价
 
  (一)采用挂牌交易方式。由发电企业挂牌,公布挂牌电量和交易电价等信息,相关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自愿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认购申报,售电公司认购申报电量不超过其所代理的、可参与本次交易的零售用户有效申报电量的总和。
 
  成交电价为挂牌交易电价,交易结果经交易机构确认并经调度机构校核后生效。
 
  (二)本次交易按我省已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基本电价维持现有标准不变。发电企业的挂牌交易电价为折算售电价,折算售电价=电厂实际售电电价+(燃煤机组基准价-电厂机组批复上网电价);电力用户购电电度电价=挂牌交易电价+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六、交易组织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短周期交易相关工作,组织交易的具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七、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本次交易成交电量优先结算。参与本次交易的零售用户由委托的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售电公司应与相关用户做好购售电合同补充约定,鼓励引导用户加大春节期间产能发挥。
 
  (二)本次交易成交电量不可对外转让,不可滚动调整到其他用电时间周期,偏差电量按照有关规则进行考核。电力用户应根据自身生产计划、同期用电情况等做好交易电量申报工作。
 
  (三)当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认购申报的总电量小于等于挂牌电量时,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的成交电量为其各自认购申报的电量;当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认购申报的总电量大于挂牌电量时,总成交电量为总挂牌电量,并按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认购申报电量比例分摊。售电公司应将最终成交电量按零售用户的有效申报电量,在参与该交易的零售用户之间进行等比例分配。
 
  (四)电力用户应确保在2020年春节期间(2020年1月14日-2月12日)完全消纳春节短周期交易所成交的全部电量。春节后将统计参加短周期交易的用户在交易履约时间的实际用电量,若实际用电量小于春节短周期总成交电量,且负偏差范围在3%以上的,则取消该电力用户参与今后春节短周期交易的资格。电量不足部分可通过年度交易及其他市场化交易进行购电,并按交易规则进行偏差考核。
 
  (五)发电企业各交易单元交易期间上网电量不足以结算交易电量的,通过转结已结基数电量的方式进行结算。
 
  (六)各市场成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履行交易合同,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确保交易顺利实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因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我厅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中止交易,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市场主体责任。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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