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开展社会捐赠活动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社会组织自觉响应中央号召,主动担当作为,立足自身优势,广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弘扬了慈善正能量,为我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开展社会捐赠行为,加强事前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社会捐赠。各区民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动员、组织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疫情防控的力度,根据疫情防控形势进展和有关要求,积极引导各类慈善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性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发挥各自优势特长,精准对接需求,依法有序行动。支持社会各界通过定向捐赠或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物资及资金,积极落实慈善组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进口捐赠物资受赠人相关政策,积极争取财政、税务部门支持,为符合条件的捐赠企业和个人减免所得税。
二、规范公开募捐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通过“慈善中国”平台,报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基于与本次疫情防控有关的慈善目的,可与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确定的厦门市红十字会、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厦门市慈善总会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上述单位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三、规范捐赠款物使用。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规范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做到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慈善组织使用捐赠款物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意愿,绝不允许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要按照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要求,与接收单位有效对接,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加快款物拨付进度,做到“快进快出、物走账清”,防止捐赠款物积压。
四、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民政部《慈善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站)公开下列信息:(一)募得款物情况;(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公开募捐中,慈善组织必须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应当清晰标识募捐项目为疫情防控,并通过网站和其他形式及时向募捐对象公布募捐所得和捐赠款物的去向,至少每3天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募捐情况和物资资金分配流向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各区民政局要做好慈善组织接收和使用捐赠款物的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工作。
五、加强监管检查。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民社管函[2020]5号)要求,妥善处理好社会组织监管与疫情安全防控的关系,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方法,对于在疫情发生期间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讹传讹,散布虚假信息,甚至顶风违纪违法的社会组织,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和处理处罚力度,从严从快予以依法查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管理使用捐赠款物、违法募捐等行为及时调查、及时处罚、及时公布,坚决打击假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更好维护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权威性。
厦门市民政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