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继续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企〔2015〕64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2020-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18日,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并请传真至0592-2855894或发送至swj_wjtgac@xm.gov.cn。
附件:2020-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商务局
2020年3月10日
附件:
2020-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继续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企〔2015〕64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2020-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境外展会平台项目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
1.基本补助标准:按照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和B类,举办时间为2020年1月1日-6月30日的展会,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7万元,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2万元;举办时间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展会,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8万元/人;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4万元/人;港澳展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定额0.2万元/人。
2.导向性扶持: 2020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参加UFI认证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参加我市“一带一路”9个重点市场及“一国一策”8个重点市场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
3.在疫情影响期间(指2020年1月1日-6月30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境外展会取消或被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无法参展且展位费用无法退回的企业,仍按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损失的展位费。
(二)支持举办境外区域品牌展
2020-2021年继续加大力度打造区域品牌,在境外举办“精品厦门”或“品牌厦门”展会(英文名统一为“BRAND XIAMEN”),重点推介上年度我市一般贸易出口前30位的商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产品,以及服务贸易、跨境电商,以厦门整体形象集中在目标市场进行推介。
1.申办条件
(1)展览形式:展中展或自办展,专业展优先,同一展会平台支持举办一场,展位应位于展会相对集中区域或按商品类别分区集中。按展会相对集中的,展位规模为100个展位以下的,集中区域展位不少于总展位数的70%或50个;100个展位及以上的,集中区域展位不少于总展位数的50%或60个。按商品类别分区集中的,每一类别展位应相对集中,展位规模为100个展位以下的,“精品厦门”主类别展位不少于30个,“品牌厦门”及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商展主类别展位不少于20个;100个展位及以上的,“精品厦门”主类别展位不少于40个,“品牌厦门”及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商展主类别展位不少于30个。
(2)展览规模:“精品厦门”展位数不少于5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30%)且参展企业不少于20家;“品牌厦门”展位数不少于3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30%)且参展的自有品牌出口企业不少于10家;汽车、船舶类展会不受参展企业家数限制。服务贸易展和跨境电商展展位数不少于30个且经认定资格的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
(3)组展要求:公共展示、洽谈或对接区域不少于2个展位(18平方米)且须摆放或播放厦门相关宣传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印制展会宣传册或参展商会刊等宣传材料不少于1册;通过境外广播、电视、报刊或杂志、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的展会推广不少于5则,展会期间举办企业对接会不少于1场。
(4)申办单位条件:一是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展机构,两家以上组展机构可联合申办同一展会,经组展机构自行协商,以其中一家为主申办单位;二是申办展中展的,须具备展会一级代理以上资格;三是按要求提交详细组织策划方案,对区域品牌展的公共布展、活动组织、客商邀请、宣传报道等方面做出详细安排。
2.补助内容
(1)展位费、人员费及展品运费补助
展位费补助不限展位数,2020年1月1日-6月30日展会展位费按举办地标准补助。2020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展会展位费按举办地标准上浮20%予以补助,支持多展位特装,对4个及以上特装展位的,补助标准上浮50%;人员费用补助按展会举办地标准执行,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超过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展品运费按50%的标准扶持。
(2)公共费用补助
境外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其中,公共区域租金按实补助但不得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其他公共费用按4000元/展位予以补助,取得三年以上支持的项目按3000元/展位予以补助。公共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实际发生额。承办单位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公共区域展位及承办单位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计算公共费用。
3.企业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计入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承办单位于展前两个月提交申办方案,市商务局按承办单位申报方案评分,评定得分90分(含)以上的项目为当年度境外区域品牌展项目(评分表见附件4),承办单位签订承诺书,项目实际执行情况未达到规模要求和组展要求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
4.由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协会组织并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境外展会项目(每年度每个基地限1个项目且每个项目参展会员企业不少于3家),不受上述申办条件限制,公共费用补助、展位费及人员费用补助按境外区域品牌展执行。
二、国际营销网络项目
(一)支持企业境外营销网络布点
1.对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驻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对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租期不少于6个月)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长期外派(指连续在境外停留30天及以上)营销、技术人员费用参照我国驻外管理技术人员标准(930美元/月)给予50%的补助,每年每个网点上述两项费用补助合计封顶10万元。
(二)支持海外仓建设(运营)及运用
1.对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服务本市企业达10家(含)以上且单家服务对象对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年度出口额达100万美元(含)以上或通过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达12000个(含)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100万元。
2.对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服务本市企业达50家(含)以上且单家服务对象对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年度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以上或通过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达50000个(含)以上的,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200万元。
3.支持企业运用海外仓分拨、分销产品,对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以及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指订单处理费、退件处理服务费等,不含佣金)等费用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于因运用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采用销售收入抵扣费用方式的,按年平均客单价分档予以补助,即:年平均客单价10(含)-50美元的,补助0.5元/单;年平均客单价50(含)-100美元的,补助1.0元/单;年平均客单价100美元(含)以上的,补助2.0元/单;不论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20万元,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限额。
三、企业宣传推介项目(跨境电商项目)
(一)支持自有品牌推广。对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含境外众筹平台)向境外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按1.0元/单予以品牌交易补助,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50万元,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限额。
(二)支持运用电子商务平台推介推广。对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限阿里巴巴、环球资源、亚马逊、Adwords、中国制造、环球市场、米奥会展E路通、贸发网、e展网、外贸牛、indiegogo、网上广交会)进行推介推广的,单个平台定额补助1.1万元。
四、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一)企业其他项目
1.支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取得ISO9000、ISO14000系列认证、职业安全认证、卫生认证、食品安全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给予5000元补助。
2.支持企业产品认证。对企业取得CE、UL(CUL)、FDA、GS、FCC及E-MARK产品认证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对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对企业境外广告、商标注册、境外专利注册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万元。购买境外品牌(注册商标)使用权按当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扶持,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编制重点市场贸易投资指南。根据我市外贸出口情况筛选重点市场及其重点行业和商品,编制相应贸易投资指南,引导帮助企业开展开拓国际市场及投资活动。
(三)支持设立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2020-2021年将积极利用各项资源,按照海外设点任务和要求,设立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服务于我市双向投资及开拓海外市场工作。
五、申报条件及封顶额度
(一)申报企业或单位条件
1.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10万美元(含)以上,6500万美元以下;本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不得为0;上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进出口额未达10万美元,本年度进出口额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跨境电商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纳入9610、1210海关统计数据不为0或报关单备注栏标注“KJHW”的即达到进出口额条件。
2.我市企业经海关统计部门认定的二线出口数据以及通过与市商务局签订协议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出口形成的出口数据,可计入本企业进出口额。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海外联络点承办单位、经市商务局认定身份的服务贸易企业不受进出口经营资格及进出口额条件限制。服务贸易企业认定条件为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持续填报数据12个月以上。
3.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作为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
4.未列入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二)申报项目条件
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达1万元(含)以上,不须审核费用支出的项目补助不受此限制。
(三)封顶额度
除另有规定限额的扶持项目之外,每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获扶持资金20万元。项目中列明限额的,按项目限额执行;境外区域品牌展项目、运用海外仓项目企业、自有品牌交易项目所获补助资金不计入企业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
六、其他事项
(一)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可由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支持。
(二)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1.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类表
2.2019年度厦门市一般贸易出口前30位商品
3.厦门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4.境外厦门区域品牌展评分表
5.境外厦门区域品牌展承办承诺书
附件1:
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类表
“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
“B类”指A类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伊朗、印度、斯里兰卡
“一国一策”重点市场(暂定):日本、菲律宾、法国、马来西亚、印尼、英国、印度、俄罗斯
附件2:
2019年度厦门市一般贸易出口前30位商品
1.服装及衣着附件;2.鞋类;3.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 4.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5. 家具及其零件;6. 液晶显示板;7. 塑料制品(不含树脂工艺品);8. 体育用品及设备;9. 龙头、阀门及其零件;10. 通断保护电路装置及零件;11.箱包及类似容器;12. 石材及制品;13.钢材;14. 电视、收音机及无线电讯设备的零附件;15. 医疗仪器及器械;16. 电视机(包括整套散件);17. 未锻造的铝及铝材;18. 灯具、照明装置及类似品;19.手机零件;20.汽车(包括整套散件);21.船舶;22.汽车零件;23.电线和电缆;24.陶瓷产品;25.鲜、干水果及坚果;26.水海产品;27.伞;28.蓄电池;29.集成电器;30.焦炭及半焦炭
附件3:
厦门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1.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2.国家船舶基地;3.有色金属材料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4.节能灯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5.水暖卫浴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6.运动健身器材外贸转型升级基地;7.保健康复器具外贸转型升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