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9〕5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附件:
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壮大,加快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区,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厦湖府〔2017〕91号)同步予以废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区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区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且经区发改局认定后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三条 在本区注册设立,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上一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12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600万元以上。
(二)由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绝对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年度合计对财政总收入贡献20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从多个法人企业中自主选择一法人企业(或税收贡献最高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企业在A股上市的,上市后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四条 企业母公司为世界五百强企业或美国五百强企业(均以财富杂志最新发布为准),或中国五百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为准),或中国台湾地区百强企业(以天下杂志最新发布为准),或央企(以国务院国资委最新发布为准)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上述企业中,企业母公司在世界五百强企业需相对控股(第一大股东),其他企业需绝对控股。
第五条 上述认定标准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其中火炬高新区、自贸区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以及2014年市级财政下放本区的74家企业,在计算年度财政贡献时,应按照现行市区财税管理体制相关计算口径,扣减2013年度收入基数;对于在本区拿地、有税收承诺且仍处于税收承诺期内的企业,在计算年度财税贡献时要扣减当年度税收承诺的相应基数。
企业对财政收入的总贡献不含该企业在本区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转让不动产等一次性收入,所产生的财税贡献。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六条 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其当年度较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增量的30%给予同额奖励。
以下2种情况不享受增量奖励:
(一)企业属我市、区属国有企业或我市、区属国有企业控股的;
(二)按第三条第二款合并申请方式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七条 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须承诺税收关系10年不迁出本区;若在此期间迁出本区,取消被认定的总部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第八条 企业年度获得奖励、补贴或优惠总额(含区其它政策扶持,但不含获得品牌、资质奖励等)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额。
第四章 人才激励
第九条 总部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包括财务总监)高管,享受本条款政策。其中总部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其高管认定依据证监会核定。
(一)对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管,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原则上单家企业申报对象一般不超过12人,申报时须同步提交企业高管任职说明。
(二)对其获得的本企业分红(股息)及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同额奖励。
(三)对经认定为总部的辖区内市属国企,其高管奖励办法按照《湖里区内市属国企总部企业奖励办法》执行。
(四)总部企业高管按“智汇湖里”人才强区战略享受住房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相关政策。
第十条 设立湖里区总部经济突出贡献奖,对年度地方级税收增量贡献排前20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排名1至10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排名11至20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对象为对企业年度生产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单人也可多人,原则上不超过12人,具体人选由企业自主认定,并提交区发改局予以兑现。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的,区发改局每年根据区财政局核实的上一年度企业税收贡献情况,并商各街道、各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给予核对,按照第三章认定标准给予认定。
第十二条 经区发改局审查后的拟认定总部企业和拟奖励总部企业名单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原则上对总部企业的奖励、扶持每年集中进行兑现一次,并按照区街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政策与其它政策重复时,可择优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