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37个城市(区)列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
工信部联财〔2016〕43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营业管理部、分行、 有关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有关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和《中国制造2025》,强化金融对产业的支撑作用,保障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实施,营造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互利共赢的生态环境,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四部委)研究决定,将北京市海淀区等37个城市(区)列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信息共享,有效聚合各种资源,促进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协同,加强政策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积极推动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实施。
二、试点城市(区)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组织申报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23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加强信息共享 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工信部联财〔2016〕 83号)要求,抓紧开展产融合作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细化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不断总结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的经验。
三、试点城市(区)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现行金融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工作。试点城市(区)所在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支持,做好试点工作的考核评估、跟踪检查,及时总结宣传试点经验,发挥试点城市(区)对全省(区、市)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试点城市(区)要强化工作的跟踪分析、监督检查,加强实施效果的全面评估,及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试点城市(区)如违反要求,经四部委核实后,将取消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资格。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对试点城市(区)的指导和支持,适时组织专家对试点城市(区)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附件: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顺义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河北省唐山市,辽宁省盘锦市,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定区,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浙江省义乌市、桐乡市,安徽省芜湖市,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山东省潍坊市、德州市,河南省洛阳市、许昌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广东省汕头市、佛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贵州省贵阳市,陕西省宝鸡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哈密市;厦门市、深圳市、宁波慈溪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