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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符合条件工伤职工先康复后鉴定

发布时间:2020/12/2 9:36:29
来源:厦门日报
  下月起,工伤康复费用结算将按康复项目结算。昨日上午,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康复费用按项目结算
 
  记者了解到,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列入康复范围:(一)在工伤医疗期内,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二)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进行康复治疗的;(三)其他情形经确认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根据《办法》,康复项目共分为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其他治疗和职业康复五类,合计服务项目104项,具体结算按照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参照本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执行,实现按需结算。
 
  《办法》规定,对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实行康复早期介入,促进工伤职工在最佳康复期康复。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应当紧跟在医学治疗之后进行,正常情形下只有按规定完成了工伤康复,才可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及后续待遇核销程序。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其仍有康复价值的,可直接出具康复价值确认结论。工伤职工应暂停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康复。”这意味着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必须完成必要的康复治疗,否则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其中,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后,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以往工伤职工康复只能去定点机构,《办法》鼓励并支持医疗机构成立康复专科,开展工伤康复工作。支持建立社区、家庭康复等灵活多样的康复服务模式,促进康复工作更加便民、高效。
 
  符合条件的可先康复后申请
 
  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临床治疗完成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申请程序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需进行康复治疗。
 
  市劳鉴委随机抽取康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的康复申请进行确认,并出具康复价值确认结论,该结论包括康复期限和康复方式等,确认不予康复的说明理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康复价值确认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复审,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为保证工伤职工尽早康复,《办法》规定了工伤职工在治疗阶段具有康复价值的,可由就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康复专家直接签署初步康复意见,先行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工伤职工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康复确认申请。市劳鉴委出具正式康复价值确认结论。经确认不具有康复价值的,康复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康复治疗,已发生的康复相关费用按照工伤医疗费的相关标准予以核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有利于降低企业工伤支出,减少工伤对企业的影响。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完善康复准入制度、康复评价体系、康复结算办法等,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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