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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将可以得到更高的工伤补助金。昨天,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了《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修订草案)》,提高了工伤补助金标准。
原来的规定于2004年实施,经过十年的管理实践,目前迫切需要修改。修订草案更侧重于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可操作性,其中的最大亮点在于落实解决工伤职工群体的实际困难,提高其待遇支付标准。具体提高为多少,由相关部门制定。
修订草案规定,厦门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也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可以选择在厦门参加工伤保险。
早在2005年,厦门针对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的行业特点,规定其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规定了相应的缴费费率。修订草案将其进一步法制化,并将范围予以适当扩大,规定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定。护理费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但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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