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备受人们关注的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启动。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获悉,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期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可通过自己办、单位代办和请人办三种方式办理汇算清缴。其中单位办理流程明确,个人可咨询单位与单位确认办理。个人办理的,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流程与2019年度相同。此外,与2019年度相比,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有几个重要变化需要单位及个人注意。
三种情形个人无需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自去年4月1日(备注:去年因疫情延迟到4月1日)开始,“个税汇算清缴”,忽然成了市民关注的焦点。因为,有市民发现,自己居然得到退税金额3000多元,感觉像天上掉了馅饼。当然,也有不少市民不仅没有退税,反而还需要补税。
因此,今年的个税汇算清缴,自然引起了市民的关注。不过,税务部门指出,不是所有人都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根据最新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个人无需办理:一是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是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是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例如,市民郑先生每月工资4000元,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所得。这种情况下,郑先生只在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平时不用预扣个税,或者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之和刚好等于年度应纳税额,就不需要再汇算清缴。
7种情形或可退税,2种情形或需补税
“为什么同一个单位,我退税了几千元,我同事却只退了几元钱?”这个问题,是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市民之间最热门的话题。
记者28日从税务部门获悉,实践中有7种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可能产生退税,分别是: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相反,有2类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一是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二是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
“纳税人需要了解,产生补税或退税的情形有很多种,不同的选择或许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福州中税税务师事务所人士表示,有的市民各月收入“冷热不均”,有的月份收入特别高,有的月份收入特别低,汇算结果有可能产生退税。有的人有多项收入来源,比如除了工资薪金,还从其他单位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这些收入不管有没有预缴个税,汇算时都可能产生退税或补税。这类人群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的“收入纳税明细”可以查看有没有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如有,在填报时增加即可。此外,年终奖单独或合并计税将导致汇算结果不一致,将年终奖单独计税更划算。年终奖具体选哪种方式计税,纳税人不妨自己对比一下,在收入中的工资薪金界面可以更改选择。
今年的个税汇算清缴有多个重要变化
与2019年度相比,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还有几个重要变化,需要单位及个人注意。
单位代办增加了电子等方式。由单位代办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可要求单位代办。
2020年度增加了“主要收入来源地”概念,即个人没有受雇单位的,需要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的义务人)所在地。
增加非主观错误“首违不罚”制度。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2020年度汇算预填范围,相比2019年度有所扩大,从2019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保险经纪人、证券经纪人),扩大到工资薪金、所有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全部四项综合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