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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创红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2 10:07:36
来源: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创红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科联[2015]4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科创红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创红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供需对接,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红包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一种手段。市科技局向企业发放科创红包,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市科技局以红包兑现的形式补贴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科创红包的管理部门,负责科创红包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兑现拨付,研究确定科创红包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负责科创红包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科创红包支持的对象包括: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或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企业。

  (2)在我市登记注册、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 科创红包主要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在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中向非关联单位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包括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代理、研发设计及其辅助服务、科技评估咨询、创新产品推广以及其他科技创新服务,支持范围以每年发布的科创红包服务目录为准。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科创红包支持范围;已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科创红包补贴。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科创红包采用电子红包的形式。每项服务最高可抵扣实际发生额的2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申领20万元红包;对我市的服务机构,按照当年收取科创红包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每个服务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我市企业向市外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我市企业可享受红包补贴,而市外机构不享受对应的红包奖励。

  第七条 科创红包仅限于申领企业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单个科创红包可用于抵扣多次多种服务的费用。企业单次申请抵扣的服务,其实际费用不得低于1000元。每个红包只可用于规定期限内发生的创新服务费用,服务发生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红包抵扣期限结束5天之后视为红包逾期,逾期之后企业不得申请兑现。

  第五章 材料和流程

  第八条 企业申领科创红包所需的证明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实力证明材料(可选项,如科技创新项目方案、上年度缴税凭证、在职员工社保购买人数证明、上年度收入明细及发票)。

  第九条 企业申请兑现科创红包所需的证明材料:

  (1)创新成果证明(含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的证明材料);

  (2)购买服务的凭证(发票、合同);

  (3)服务证明材料(可选项,如检验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

  第十条 企业申领、兑现科创红包的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发布科创红包资助通知。

  (2)企业在“厦门科创红包服务平台”注册账号,通过平台提出科创红包申请。产研院审核通过后,将科创红包(电子红包)发放至企业在“厦门科创红包服务平台”的账户。

  (3)企业在线下向服务机构购买科创红包支持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之后在“厦门科创红包服务平台”上选择对应的服务产品,上传相应的服务证明材料,并申请使用科创红包抵扣服务费用。

  (4)市科技局定期开展科创红包兑现工作。由产研院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根据申报材料和申报数量提出兑现名单和金额建议,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公布,并办理拨付手续。兑现的同时,企业的红包账户将扣除兑现的金额,剩下的红包余额可继续申请使用。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兑现科创红包奖励的程序如下:

  (1)服务机构在“厦门科创红包服务平台”注册,并登记所提供的服务产品。

  (2)企业兑现红包的同时,平台自动将该红包转移至服务机构的电子账户。若企业兑现红包时,服务机构尚未在平台登记注册的,该红包自动注销,服务机构不享受对应的红包奖励(企业兑现不受影响)。

  (3)市科技局每年年底进行服务机构的红包奖励兑现工作。服务机构在平台上提交当年度科创红包奖励的兑现申请,由产研院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公布,并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通过科创红包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科创红包,追回骗取的资金,3年内不给予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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