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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申报2015年科创红包资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30 16:29:27
来源:市科技局

关于申报2015年科创红包资助的通知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厦门市科创红包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厦科联〔2015〕48号)要求,为降低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成本,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供需对接,我局将以科创红包的形式对企业购买科技服务进行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方式

  市科技局通过“厦门科创红包服务平台”(http://kc.xmsti.gov.cn/hb/)向企业发放红包,企业在线下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市科技局以红包兑现的方式补贴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

  二、资助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或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企业。

  (二)在我市登记注册、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资助范围及标准

  厦门市科创红包将对小微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资助。资助范围以“2015年度科创红包服务目录”为准(附件2),具体包括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辅助服务、研发设计外包服务、科技评估咨询、知识产权代理五个类别。

  每项服务最高可抵扣实际发生金额的20%,每家企业最高申领20万元红包;对我市的服务机构,按照收取科创红包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个服务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我市企业向市外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我市企业可享受红包补贴,而市外机构不享受对应的红包奖励。
 
  可获得补贴的服务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以服务的发票日期为准。

  四、资助程序

  (一)科技服务机构(即服务提供方)

  (1)服务机构注册

  服务机构登录“厦门科创红包服务平台”,进行单位用户注册。(2015年10月以前已在“厦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注册过的单位用户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无需重复注册)。

  (2)申请登记服务

  服务机构登录“厦门科创红包服务平台”,进入服务提供方“登记产品管理”页面,点击“创建”,根据提示填写服务产品信息,并选择对应的科创红包服务目录类别。单个机构可提交多种产品。

  (3)申请兑现奖励

  当企业购买了服务机构的科技服务产品,并在“厦门科创红包服务平台”申请兑现科创红包成功后,平台自动将该红包转移至服务机构的电子账户。

  待企业兑现红包名单公布之后,服务机构可在平台上提交当年度科创红包奖励的兑现申请:登录平台,进入服务提供方“申请奖励管理”页面,点击“申请服务奖励”,然后提交申请。所有申请将在申请截止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平台公布奖励名单和金额。之后,服务机构通过平台打印兑现材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报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备案,办理拨付手续。

  (二)企业(即服务购买方)

  (1)企业注册

  企业登录“厦门科创红包服务平台”,进行单位用户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科创红包的申领(2015年10月以前已在“厦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注册过的单位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无需重复注册)。

  (2)申请领取红包

  登录平台,进入服务购买方“申领红包管理”页面,点击“申请领取”,然后填写申领信息并提交。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请关注进度信息,申请可能会被退回并要求补充材料.

  (3)申请兑现红包

  企业申领红包成功后即可申请兑现。企业在线下向服务机构购买了科技服务产品之后,可在平台申请兑现:登录平台,进入服务购买方“申请兑现管理”页面,点击“兑现申请”,然后填写兑现信息并提交。企业提交的材料需要能反映其创新产品与所购买服务的关联性。

  所有申请将在申请截止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平台上公布兑现名单和金额。之后,企业通过平台打印兑现材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报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备案(需携带服务交易凭证原件),办理拨付手续。

  五、申报要求

  (一)科创红包采取电子红包形式发放,企业通过平台申领和兑现红包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服务机构通过平台申请兑现奖励的时间期限将在企业资助名单确定后公布。企业和服务机构请避开高峰段操作,务必在此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

  (二)科创红包可多次兑现,单个红包可用于抵扣多次多种服务的费用。企业单次申请抵扣的服务,其实际费用不得低于1000元。

  六、联系方式

  责任部门:厦门市科技局高新处

  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

  厦门科技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受理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局3楼306室

  咨询电话:2022260、2026593、2020650、2032063、2661606

  咨询邮箱:tanglj@xmstec.com

  附件:

  1.厦门市科创红包管理办法(试行)

  2.2015年度厦门市科创红包服务目录

  3.厦门市科创红包流程示意图

  4.关于《厦门市科创红包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5.科创红包服务平台的申请信息列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科创红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供需对接,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红包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一种手段。市科技局向企业发放科创红包,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市科技局以红包兑现的形式补贴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科创红包的管理部门,负责科创红包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兑现拨付,研究确定科创红包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负责科创红包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科创红包支持的对象包括: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或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企业。

  (2)在我市登记注册、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 科创红包主要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在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中向非关联单位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包括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代理、研发设计及其辅助服务、科技评估咨询、创新产品推广以及其他科技创新服务,支持范围以每年发布的科创红包服务目录为准。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科创红包支持范围;已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科创红包补贴。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科创红包采用电子红包的形式。每项服务最高可抵扣实际发生额的2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申领20万元红包;对我市的服务机构,按照当年收取科创红包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每个服务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我市企业向市外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我市企业可享受红包补贴,而市外机构不享受对应的红包奖励。

  第七条 科创红包仅限于申领企业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单个科创红包可用于抵扣多次多种服务的费用。企业单次申请抵扣的服务,其实际费用不得低于1000元。每个红包只可用于规定期限内发生的创新服务费用,服务发生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红包抵扣期限结束5天之后视为红包逾期,逾期之后企业不得申请兑现。

  第五章 材料和流程

  第八条 企业申领科创红包所需的证明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实力证明材料(可选项,如科技创新项目方案、上年度缴税凭证、在职员工社保购买人数证明、上年度收入明细及发票)

  第九条 企业申请兑现科创红包所需的证明材料:

  (1)创新成果证明(含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的证明材料)

  (2)购买服务的凭证(发票、合同)

  (3)服务证明材料(可选项,如检验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

  第十条 企业申领、兑现科创红包的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发布科创红包资助通知。

  (2)企业在“厦门科创红包服务平台”注册账号,通过平台提出科创红包申请。产研院审核通过后,将科创红包(电子红包)发放至企业在“厦门科创红包服务平台”的账户。

  (3)企业在线下向服务机构购买科创红包支持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之后在“厦门科创红包服务平台”上选择对应的服务产品,上传相应的服务证明材料,并申请使用科创红包抵扣服务费用。

  (4)市科技局定期开展科创红包兑现工作。由产研院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根据申报材料和申报数量提出兑现名单和金额建议,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公布,并办理拨付手续。兑现的同时,企业的红包账户将扣除兑现的金额,剩下的红包余额可继续申请使用。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兑现科创红包奖励的程序如下:

  (1)服务机构在“厦门科创红包服务平台”注册,并登记所提供的服务产品。

  (2)企业兑现红包的同时,平台自动将该红包转移至服务机构的电子账户。若企业兑现红包时,服务机构尚未在平台登记注册的,该红包自动注销,服务机构不享受对应的红包奖励(企业兑现不受影响)。

  (3)市科技局每年年底进行服务机构的红包奖励兑现工作。服务机构在平台上提交当年度科创红包奖励的兑现申请,由产研院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公布,并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通过科创红包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科创红包,追回骗取的资金,3年内不给予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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