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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培训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十五条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 15:06:40
来源:湖里区政府

  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培训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十五条意见的通知

  厦湖府〔2013〕152号

各街道,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相关单位:

  《湖里区促进培训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十五条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5日                

  湖里区促进培训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十五条意见

  为贯彻落实缔造美丽厦门收入倍增工程,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辖区居民就业增收,提高企业用工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职业技能培训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我区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需求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从业资格证等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初级工培训不高于600元/人,中级工不高于800元/人,高级工不高于1200元/人,市场急需(紧缺)工种(以市人社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为准)或特种作业工种不高于1600元/人。实际培训费用超出补贴标准的,对超出部分再给予50%的补贴,但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失业人员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退养渔民、被征地人员、计生困难户居民的,最高补贴额度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0元/人(同一工种同一等级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汽车驾驶培训按本意见第(二)条执行)。

  失业人员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享受实际可补贴金额的100%,半年内未就业或未自主创业的,享受实际可补贴金额的80%。灵活就业人员培训后半年内正规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享受实际可补贴金额的100%,半年内未就业或未自主创业的,不享受培训补贴。

  (二)汽车驾驶培训补贴。我区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需求到市运管部门审批的正规驾校参加一次汽车驾驶培训,获得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的驾驶证,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获取C1、C2、C3证的一类人员补贴不超过3000元;获取B1、B2、A2证的二类人员补贴不超过4500元;获取A1、A3证的三类人员补贴不超过6000元。

  参加培训人员自获证之日起,2年内到企业从事驾驶员或驾驶管理岗位正规就业(从事出租车驾驶岗位可放宽至5年),连续就业满6个月后,享受实际可补贴金额的100%;指定年限内未能正规就业的,二、三类人员享受实际可补贴金额的80%,一类人员不享受培训补贴。

  (三)培训后正规就业奖励金。我区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于培训后半年内实现正规就业的,可在连续就业3个月后领取1000元/人的就业奖励金(参加汽车驾驶培训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四)辖区失业人员培训生活补助。为减轻我区失业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负担,对参加我区集中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并通过考试的,给予300元/人的培训生活补助。

  (五)初、高中毕业生继续学习学费补贴。我区户籍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1年内未继续升学且未就业的,进入省内正规职业技术类院校继续学习深造,学习期间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学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外来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误工补贴

  1.对配合我区集中组织在职外来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按通过考试人数给予企业200元/人的误工补贴。

  2.对自行参加我区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外来农村劳动力,给予每人200元的误工补贴。

  二、鼓励正规转移就业

  (七)社会保险补差。我区户籍新增劳动力和失业3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被我市企业新录用正规就业的,由区财政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差额补贴。补贴标准:企业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与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之间的差额,职工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2011年后招用我区失业人员且享受社会保险补差的企业可按本政策继续享受。

  (八)就业工资性补贴。我区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退养渔民、被征地人员、计生困难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正规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工资性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补贴标准300元/月。2013年符合享受就业工资性补贴条件的人员,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按此标准继续享受。

  三、鼓励自主创业

  (九)自主创业奖励金。我区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金3000元,所创办经济实体属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再增加奖励金2000元。

  (十)创业纳税补贴。2014年1月1日后自主创业,且已享受过我区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金的自主创业者,可在领取证照之日起3年内享受创业纳税补贴。补贴标准:第一年补贴其缴交区级税收收入的80%,第二年补贴其缴交区级税收收入的60%,第三年补贴其缴交区级税收收入的40%,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6000元。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金。2014年1月1日后自主创业,且已享受过我区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金的自主创业者,在开业3年内,每吸纳1名我区失业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正规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者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金2000元。

  四、强化企业用工服务

  (十二)外出招工协作补贴。对帮助我区企业外出举办招聘活动、宣传我区务工环境、发布企业招聘信息的劳动力输出地人社部门,给予每批次不超过10000元的招工协作补贴。

  (十三)外出招工交通食宿补贴。对参加我区组织外出招聘活动的企业,给予外出招聘补贴。

  1.给予企业不超过2名招聘人员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补贴。

  2.对企业所引进的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给予到厦门的交通费用补贴,标准按火车票硬座和普通长途汽车票计算。

  (十四)外来务工人员生活补助。对初次到我区用工人数30人(工业企业用工需达到100人)以上的企业正规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费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或区属重点企业,其所引进的初次来我区务工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费补助,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

  五、停收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费

  (十五)为减轻我区失业人员经济负担,自2014年1月1日起,区就业中心不再收取失业人员的档案寄存费用。

  六、其他

  本意见中我区失业人员指:具有我区户籍的新增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

  本意见中正规就业指:到我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湖里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除外)就业,企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且缴交社会保险。

  本意见中培训方式指:委托开班培训,即委托市人社局组织招标的定点培训机构为本区户籍居民开设培训班,由区就业中心按规定支付培训费补贴;自行办班培训,即区就业中心自行开设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培训班,培训后直接核销培训费用;个人灵活培训,即我区居民自行到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后凭相关证书、收费票据等材料向区就业中心申请培训费补贴。

  本意见中企业招工专项经费指:用于调查企业用工情况、宣传我区用工环境及政策、与人力资源相对充足地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职业技术院校之间的沟通交流、搭建企业用工平台、异地宣传发布我区企业招聘信息、组织带领我区企业外出招工和校企对接、外地人社部门组织输送劳动力到我区等与解决企业用工问题有关的费用支出。

  本意见中优惠政策与市级制定的同类别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对象仅限享受其中一种。若市级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对象比本意见放宽的,按市级文件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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