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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非机动车管理办法8月实施 超标电动车上路罚200元

发布时间:2014/7/30 9:41:19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实施后,省内企业不能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并且全省非机动车需完成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

  今日上午,福建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执行中市民可能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

  》》超标电动车能否再上路?

  过渡期满上路将罚200元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应当经登记才能上路行驶。

  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超标电动车,将根据购买时间不同,执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办法》颁布前(2014年4月24日)购买的超标电动车,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和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如果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且违反当地管理规定的,由当地交警部门处100元罚款;过度期满后,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将处200元罚款。如果当地政府未设置过渡期,或者在《办法》颁布之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将无法登记,不能上路行驶。

  在福建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包括平潭在内的10个设区市政府将编制各地的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非机动车如何登记?

  每辆车登记牌证工本费13元

  《办法》规定,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非机动车所有人向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需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来历凭证、车辆合格证明以及所有人身份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据了解,非机动车登记牌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13元/辆(含牌、证),补(换)牌按8元/幅、补(换)证按4元/本收取工本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牌证工本费。

  此外,由于在《办法》颁布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市已出台了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等管理工作。出于便民考虑,已按照设区市政府规定登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将不再重复登记。

  》》8月1日后 未登记的非机动车能够上路?

  两个月内未登记上路罚50元

  根据规定,《办法》颁布前购买的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在新规执行之日起60天内完成登记。两个月期满后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将处50元罚款。此外,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无损非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号牌行驶证等行为,也将处50元罚款。

  另外,《办法》还重申,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后座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8月1日至9月30日,全省公安机关将组织开展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届时,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在城区各主要路口和秩序混乱、事故多发路段,集中查处非机动车无牌无证、加装改装动力装置、违规载人、不按交通信号通行、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等多发性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事故隐患,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良好交通环境。(刘丰 陈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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