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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首部《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超标电动车上路或罚千元

发布时间:2014/3/4 9:26:43
来源:海峡导报

  今后,我省居民驾驶超标电动车在路面上行驶,将有可能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昨日,福建省法制办下发首部《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类非机动车都得登记

  据了解,由于我省尚未对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作出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均不需要登记即可上道路行驶。虽然福州、泉州等市根据2009年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各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非机动车管理措施”的要求,出台了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开展了电动车的登记等管理工作。但由于对电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确定而直接的判断方法,导致执法机关难以甄别。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能依法实施管理,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

  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昨日公布的《草案》,拟将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三类非机动车,列入依法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

  超标电动车参照摩托车管理

  根据《草案》,我省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二轮电动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车”)的登记及管理问题,从三个层面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对超标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由设区市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是规定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参照摩托车管理。

  同时,《草案》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内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过渡期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

  电动车电池将有回收机制

  此外,我省还明确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编制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我省还将提供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在3月15日前,您可通过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fjfzb.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或通过信函方式,即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编:350003”,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即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对《草案》提出意见。(杨文 陈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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