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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市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定增长意见的通知》,对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流通企业均有不同程度的扶持。昨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举办政策说明、咨询会,帮企业理解政策。
一是培育龙头骨干商贸企业。政策覆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个行业,对2013年度零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零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零售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对2014年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分类分档奖励,通过政策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提升销售,扩大增量。
二是对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的奖励政策。鼓励限额以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单位等)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对新增限额以上企业给予分类分档奖励。新增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2014年比2013年零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封顶20万元;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业企业2014年比2013年零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3万元,封顶3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服务业企业为主体2014年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是对企业非法人发展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奖励政策。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企业非法人发展为企业法人单位的, 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期限为两年。
四是对高端商贸业的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2200万用于对高端百货业、重点大型交易市场、重点商贸品牌发展连锁经营等项目的奖励和扶持,每个项目最高可获奖励扶持500万元。
五是网络零售企业奖励政策。根据《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将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的奖励与扶持,涉及网络零售企业的奖励主要用于存量、增量及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的奖励。(王晨程 陈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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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商务局:关于申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奖励金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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