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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知〔2014〕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厦门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的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品、优势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从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经费中列支,专项用于补助我市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厦门市历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实施的专利原则上应为近三年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应为有效的授权专利,无权属、侵权等纠纷。申报单位对项目所依托的专利技术应当具有合法使用权;
(三)项目符合厦门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升产业竞争力;
(四)申报的项目应当已初步投产或准备投产,有望形成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 补助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立项项目,按每个项目10-20万元给予补助。每家申报单位当年限报一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及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和确定
(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二)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一般由技术、行业、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人员数一般为5-7人。评审专家应对项目可行性提出量化评价和推荐意见。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评估项目实施条件和能力,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补助项目的建议,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三)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确定一批市专利技术产业化补助项目;
(四)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将确定为市专利技术产业化补助项目的名单在厦门市知识产权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不超过二年。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任务完成2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二)项目验收内容包括:主要任务和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获取、保护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三)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一般由市知识产权局聘请行业技术与经济专家5-7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按验收内容组织实施;
(四)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没有完成项目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3.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五) 项目未通过验收,承担单位应退回项目经费,并在此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厦门市专利技术产业化补助项目申报书
2.厦门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下载:
厦知〔2014〕7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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