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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在自贸片区内 经营场所可备案至全市

发布时间:2015/7/30 9:19:45
来源:厦门晚报

  本报讯(高金环 刘启国 许晓虹)住所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企业,可以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昨天上午,由市市场监管局和自贸区管委会共同制定的《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明确这一规定。

  《意见》包括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负面清单外外资企业直接登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备案制、“一局多点、便利登记”等,为企业注册经营提供便利。

  比如,“一局多点、便利登记”,为解决海沧和岛内两区域主体就近登记的问题,若干意见明确,自贸试验区岛内区域(即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含机场北片区)的商事主体(不含个体户)由自贸区局登记;自贸试验区海沧区域(即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的商事主体(不含个体户),由海沧区局以市局名义登记,便利商事主体就近办理登记。

  打通区内区外联系。原有部分特殊监管区域对于区内企业均有一定要求和限制,例如必须区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意见明确,住所在区内的企业,可以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监管,突破自贸试验区地理空间限制,打通区内区外联系。

  放宽名称选用限制。为满足企业特殊需求,凸显厦门对台特色,提出允许区内商事主体名称使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作为行政区划,对冠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名称,允许使用英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作为字号。

  新兴行业的行业特征可选性更强。针对区内新兴行业发展需求,若干意见鼓励区内商事主体以“跨境电商”“保税展示”等字样表述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同时结合企业需求辅导其进行相应的经营范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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