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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7/6 11:34:35
来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高管〔2015〕133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进一步完善高新区创新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经研究,现将《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6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进一步完善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火炬高新区”)创新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火炬高新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众创空间发展。 
 
  第三条 经评审认定后,被授予“火炬众创空间”或“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称号的,方可享受本暂行办法的支持政策。每次评审认定的有效期为2年。 
 
  申请评审认定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必须在火炬高新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 
 
  (二)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宗旨,聚集创意、人才、资金、产品、技术等创业要素和行业资源; 
 
  (三)由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境内外知名众创空间或其他创业服务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职专业服务团队,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拥有相关行业经验和资源; 
 
  (四)众创空间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五)在孵项目至少5个,其中至少2个项目已获得投资; 
 
  (六)在孵项目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七)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第四条 对申请认定“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称号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条件外,还需在孵台湾创客项目至少2个,或吸引台湾优秀人才至少5人。 
 
  本办法所指的台湾创客项目是创客为台籍人员的创客项目;所指的台湾优秀人才是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担任过主管及以上职务的台籍人员,或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台籍人员。 
 
  第五条 众创空间评审认定工作由火炬管委会经济发展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六条 火炬高新区重点发展平台驱动、资金驱动、活动驱动和服务驱动的特色众创空间。 
 
  鼓励企业发挥行业优势,发展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员工创新创业或吸收外部项目,培育新企业。 
 
  鼓励各类基金发挥资金优势,投资兴办众创空间,发现、筛选、投资具有较高潜力的项目,孵化新企业。 
 
  鼓励各类专业化创业服务机构发挥服务优势,提供专业化服务或创建众创空间,促进要素集聚,营造良好创业氛围。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按照每平方米最高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获得补助的,在有效期内再次进行改扩建,按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利用火炬高新区老厂房、旧仓库、旧街区等存量房改造的,按照改造总费用最高10%的比例,额外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单个机构本项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众创空间合作共建或自建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创客实验室,按照众创空间自身建设年度投入费用最高5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本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对投资建设、免费供创客使用、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按照年宽带资费最高5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本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众创空间以零租金为创客提供创业场地。对自有或承租的场地以无偿方式提供给创客使用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单个机构本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为创客以低于市场价的优惠租金提供“众创公寓”住宿服务,按照优惠部分给予众创空间补助,最高每月每平方米20元。若为台湾创客提供低租金众创公寓的,补助标准最高每月每平方米25元。单个机构本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众创空间积极主办或对接各种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创业活动,按照其为各类创业活动年度实际支出最高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若与台湾创业服务机构在厦合办各类创业活动的,后补助比例最高可达40%。单个机构本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所指的年度实际支出是指众创空间开展创业创新服务而支付外部机构或人员等直接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员工工资等内部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支持众创空间健全在孵项目流动机制。对每年新入驻的项目数量超过5个(含)的,给予众创空间每个项目1万元,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众创空间引入台湾创客项目或台湾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对台湾创客项目,每新增1个,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3万元;对为创客项目引进台湾优秀人才的,每新增1人,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1万元。单个机构本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被授予“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众创空间已备案的创客项目获得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每新增1个,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5万元。单个机构本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所指的项目获得投资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鼓励众创空间单独或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火炬高新区最高可按30%比例进行参股。上述参股行为应符合相关基金管理办法和财政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同一机构在同一年度享受本暂行办法资金支持的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众创空间,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申请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资格,并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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