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厦海政〔2015〕170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创新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福建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聚集创新要素,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海沧经济发展新引擎,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政策
(一)扶持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评审小组由海沧区科信局、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区科信局负责。经评审认定后,被授予“海沧区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的,可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支持政策。每次评审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从认定的时间算起,同一机构在同一年度享受本若干意见资金支持的总额度最高800万元。
1.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按照规模大小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已获奖励的众创空间,在有效期内再次进行改扩建,按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众创空间以零租金为创客、创业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场所。对自有或承租场所经营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众创空间完善软硬件设施,丰富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购置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公用设备,提供80%的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
4.支持社会力量和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公益活动,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直接支出的8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支持众创空间为进驻3个月以上的创客和创业团队在海沧区统一安排众创公寓。区财政资金可为上述创客每人每月提供最高500元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12个月。
6.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已在本区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奖励1万元,企业正常运营超过2年的,奖励金增至3万元;奖励金归属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
7.鼓励众创空间引入台湾创客项目或台湾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对台湾创客项目,每新增1个,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3万元;对为创客项目引进台湾优秀人才的,每新增1人,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1万元。单个机构本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经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众创空间升格为省级、国家级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补足到8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二)扶持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
1.创业资金扶持。对进驻经我区认定的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由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评审小组评审,可给予3-3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创新创业项目在本区正式落地转化、创办企业的,根据创新创业项目情况,由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评审小组评审,给予30-3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金扶持。
2.创业场所支持。“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在本区正式落地转化、另行租赁场所创办企业的,由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评审小组评审,对其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租金的9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创新创业企业选择在海沧区自主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可按市场租金标准的90%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企业,每新招聘一名员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区政府给予提供廉租公寓或提供每年7200元的租房、交通补贴。每人仅限在一家创新创业企业申报一次,最多补贴三年。
4.支持科技成果交易和产业对接网络平台建设。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通过网络平台(如:厦门网络大学科技园)引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落户本区的,根据交易额给予平台运营商5%的奖励,给予本地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12%的奖励,单个企业或团队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扶持两岸创新创业合作
以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创客基地为基础,鼓励台湾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众创空间和众创公寓等配套服务。具体扶持措施按照《厦门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扶持办法》执行。
(四)鼓励专业服务机构
鼓励和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为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工商注册、人事代理、财务记账、知识产权申报、法律、检测检验认证、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市场营销与销售、人力资源等服务。
二、经费来源
海沧区设立专项资金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发展,上述扶持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办流程
(一)创新创业发展项目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核。
(二)企业申报政策扶持资金,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证明资料(如:认定证书、认定的技术合同、各类发票等),向区科信局申报,区科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方案,报分管科技、财政的区领导批准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拨付。
四、管理程序
(一)区财政局根据研究确定的项目及资金情况,按用款进度将资金划拨到区科信局账户。区科信局与申报单位签署合同书,资金由区科信局拨付给申报单位。
(二)区科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扶持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转移挪用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区科信局负责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区科信局在今后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众创项目。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同一机构同一事项,在本区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扶持。
五、其他事项
(一)对投资规模大、行业影响力强的创新创业项目,尤其是国内知名的众创空间运营商,可按一事一议处理,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二)本意见由海沧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海沧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