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市货梯补助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我市拟对企业购买货梯给予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资信等级。
(二)对投资新建或对原有厂房进行改造升级,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且层数达到4层以上(含4层)并新增货梯。
二、补助标准
对新增的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货梯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厂房验收资料《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货梯验收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双证的落款时间应在2013年7月3日之后。
上述材料中,原件由初审部门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申报企业,其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货梯补助)》。
四、申报时间
2016年4月18日-2016年4月30日(此次申报的为2013年7月3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购买的货梯)。
五、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辖区经信(科、贸)局、火炬管委会经发处、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经发处提交申报材料。各区经信(科、贸)局、火炬管委会经发处、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经发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市经信局。
六、其他事项
(一)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