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厦府办〔2009〕201号)的有关规定,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开展2016-2017年度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14年12月31日前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依法统计义务的文化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
(一)主营业务方面。主营业务属于厦门市重点发展的创意设计、影视动画、文化旅游和数字内容四大产业集群,具体门类包括动漫游戏、影视、创意设计、数字内容与新媒体、文化旅游、古玩与艺术品业、演艺娱乐业和印刷复制等。
(二)发展导向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三)经济效益方面。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净资产、主营收入、税前利润、纳税总额达到同行业前列。
(四)社会责任方面。为增加就业、推进节能环保、提供文化服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作出积极贡献。
(五)企业管理方面。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意识强,自2014年以来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等事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六)自主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内容或技术创新能力,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研发投入居于同行业领先地位,文化和科技融合的特征比较显著,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1、厦门市2016-2017年度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3、经审计的2014-2015年两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4、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二年(2014—2015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5、外向型企业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关核销单等创汇证明;
6、其他相关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受理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
受理完成时限:6月30日
上述受理单位作为窗口部门,接收各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原件、收复印件,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申报企业进行初步筛选,经本单位审定后,在申报表相应位置上加盖公章(区需所在区政府或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盖章),于7月10日前交至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完成时限:6月30日
上述受理单位作为窗口部门,接收各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原件、收复印件,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申报企业进行初步筛选,经本单位审定后,在申报表相应位置上加盖公章(区需所在区政府或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盖章),于7月10日前交至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定单位——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经信局、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会展局和市文创协会等单位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名单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名单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文、发证、授牌,并根据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奖励10万元。公示有异议者,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
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