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有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53号),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厦经信能源〔2015〕13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销售公司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厦门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车型目录清单及汽车销售价格。汽车销售公司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工商登记信息表。
二、申报时间:各有关单位应于2015年5月25日前报送2014年至2015年第一季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充电设施建设情况,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申报材料,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相关信息。在2015年最后一季度销售开具发票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上牌手续,并申请购车补贴。
三、申报材料:严格按照《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厦经信能源〔2015〕133号)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光盘1份(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档材料,严格控制文件大小。)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地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能源处(厦门市政府东楼801室,联系人:方玫琳,联系电话:2896797)。厦门市节能监察中心(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21楼7-9单元,联系人:黄智贤,联系电话:5126673)。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