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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4/1 8:58:18
来源:厦门市政府网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2014-2015年完成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480辆,并力争通过推广应用,推进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升级,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形成布局科学合理、数量适度超前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二、实施计划

  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

  1.公交车:公交车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全市试点开通纯电动公交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专线,突出示范效应。

  2.乘用车(含公务、出租、私人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机要通讯、公安巡逻、城管执法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每年占比应不低于30%。出租车年度新增或更新车辆中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3.专用车(含物流、环卫等):重点在邮政、环卫、物流系统推广应用,专用车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

  4.其他客车(含旅游、通勤等):国有企业、机场通勤及特种车辆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在旅游景区投放纯电动观光车。

  ㈡充电设施建设计划

  1.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并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2.鼓励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充分利用现有的停车场、转运站、路灯灯杆、咪表、加油站、加气站等场地建设充换电设施。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车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3.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它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程用地审批,并在用地指标、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4.允许充分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并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5.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及报装增容服务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三、保障措施

  ㈠明确职责分工

  1.市经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2.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我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旅游客运车和物流车推广应用工作。

  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新能源公务车推广应用工作。

  5.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新能源邮政专用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6.各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环卫专用车推广应用工作,市市政园林局配合。

  7.各企事业单位: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翔业集团分别为电力、机场通勤等专用车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单位新能源专用车推广应用工作;其他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新能源通勤车的示范推广工作,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8.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电动汽车收取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标准。

  9. 市规划委:负责牵头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10. 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保障工作。

  11.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及报装增容服务工作,并负责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参与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

  ㈡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缴车船税。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购车补贴:2014年至2015年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补助。其中,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财政补助。

  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㈣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⒈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整车企业本地配套,推荐采购本地产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公共交通,优先采购本地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品。

  2.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整车、电控、电池、电机、轻量化等关键零部件及充换电、检测、测试设备、电费计量计费与电子结算的技术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㈤支持充换电设施用电

  对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且在2020年以前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㈥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体系

  对采用新能源的出租车、物流车、旅游客运、租赁等运营车辆,适当放开经营许可控制,优先办理营运审批手续。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区域监控中心和配套服务体系。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我市至少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本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报废电池回收和再利用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潜在的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附件: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点击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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