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丧葬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6〕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丧葬费用补助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丧葬费用补助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居民基本丧葬需求,建立健全殡葬救助体系,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一年的暂住人口(限在厦死亡并且火化的),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化,且未能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费用补助的,可以免除其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三条 以下人员不列入免除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已参加我市各类社会养老保险且相关养老保险条款中包含有丧葬补贴的人员;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四)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
第四条 五项基本丧葬服务内容: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运输费;
(二)遗体接运费;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四)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五)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以上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金额根据市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变动而调整,免除时据实结算,最高限额为2300元。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费对象,其丧事经办人须填写《厦门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免除申请表》,并向厦门市殡葬管理处提供以下材料:
(一)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本市户籍死亡人员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属非本市户籍死亡人员的,应当提供在厦《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厦门市殡葬管理处负责基本殡葬费用免除的审核工作,市人社、公安等部门向市殡葬管理处提供免除对象相关信息,以便审核。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厦门市殡仪服务中心和各区殡仪服务站(所)凭厦门市殡葬管理处审核意见,据实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该费用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八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自办理火化之日起15日内,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基本殡葬费用免除手续。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地户籍人员在外地死亡且未领取丧葬补助的,应当自办理火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提供外地殡仪馆出具的殡仪服务收费票据和清单,办理相关申领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丧事承办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等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