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科火字〔2015〕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新时期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我中心将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请你们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的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审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大力推动简政放权。2015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科技部最终确定。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需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的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工作。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审纪律,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国家级参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评审合格并推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地区近三年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平均值的1.5倍,西部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拟推荐上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孵化器的法人机构名称、地址、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量。
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请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科技部火炬中心邮寄报送推荐材料一份。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推荐表(附件1),推荐的孵化器申报材料(按照附件2、3、4要求),评审专家信息表(附件5)等,材料包括纸质及电子版(刻录光盘)。
五、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地方推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部确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必需按《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上报2015年度火炬统计数据,接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国家级资格。
联 系 人:孙启新、安磊
电 话:010-88656206,88656201
电子邮箱:sunqx@ctp.gov.cn
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孵化器管理处,100045
附件: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