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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企业函〔2015〕414号
关于推荐第一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好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在“创业带动就业、创业促进创新”中的作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依据我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推荐第一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4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2个。
三、请于7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汇总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同时将全部材料刻成光盘一并上报。
联系人及电话:陈 滨 010-682053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6月9日
厦门意向企业可咨询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233621、221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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