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30号),已经登记的住所设在厦门市内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理的,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作废。
请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携带旧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的申明),务必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到原登记机关换领新版营业执照,以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