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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等级制度

发布时间:2017/1/5 9:52:01
来源:福建日报

  今后,企业拖欠工资,后果很严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13个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针对用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信用等级评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等三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因拖欠工资行为被查处,且近3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连续合格的,评为工资支付行为守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因拖欠工资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拒不履行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新规,评价结果将实现部门共享,并进行信用动态管理。同一用人单位在不同地区评价结果不同的,或被评价为一般失信的用人单位被各地查处次数累计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应重新评价,及时调整信用等级。这意味着若用人单位在其他地区因拖欠工资频频被查处,将影响该用人单位的信用,在本地也将受到“连坐”,也会被调低信用等级。

  规定明确,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不同信用等级,将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其中,被评定为守信的用人单位,将享受引导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给予优惠或倾斜、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给予优先推荐等激励。被评价为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自评价后3年内,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黑名单”;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其再次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取消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评比表彰、奖励和认定类活动以及职称评审等资格;纳入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按规定予以扣分或降级,在招投标、资质审核、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引导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给予信贷约束;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方面,取消其申请资格。

  被评价为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还将被公开曝光,法定代表人不得推荐或提名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最近3年内存在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情形的企业,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给予不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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