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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关于受理2017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人才个税返还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3/13 12:00:36
来源: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
 
 关于受理2017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人才个税返还申报的通知 
 
  厦经信人事 〔2017〕 102 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16〕4号)、《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办事指南》(附件1),为规范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的2017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人才个税返还申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附件2)的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人才,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改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牵头制定公布。
 
  二、申报条件
 
  (一)用人单位向厦门市经信局申报的专业人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专业人才所属用人单位的技术领域应符合产业指导目录范围(附件2),由厦门市经信局确认;
 
  2.专业人才在用人单位任职一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职;
 
  3.专业人才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
 
  4.专业人才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
 
  (二)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只受理厦门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技术人才个税返还申报;其他类产业人才个税返还申报请根据政策文件向相关单位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人才个税返还申报表》(附件3);
 
  2.用人单位对人才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岗位及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说明(请逐项文字说明并以附件形式提供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其他相关附件:
 
  (1)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不必另行提供)复印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原件(地税窗口打印)。2017年人才个税返还申报计算起始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如连续申报,则次年年薪从上年年薪计算月份的次月起计算。
 
  (3)人才的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的复印件;
 
  (4)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人才的佐证材料。
 
  5.外文材料请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6.以A4规格按照顺序装订成册,盖骑缝章,一式一份。
 
  (二)电子材料
 
  《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人才个税返还申报表》。
 
  四、申报受理
 
  (一)申报日期: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网上申报:登陆"i厦门(http://www.ixm.gov.cn)一站式惠民服务平台"-"i经信"-"资金类项目申报"(或通过我局门户网站http://www.xmjxj.gov.cn点击首页"i经信"-"资金类项目申报"),注册法人账号,登录后选择所要申报的项目类别,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并根据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申报材料(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点击右上角"帮助",下载"厦门市经信局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用户操作手册")。截止日前的最后三日请送交纸质件。
 
  (二)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市经信局组织人事处
 
  联系人: 蔡惠娟
 
  联系地址:湖滨北路61号市府大院东楼804室
 
  联系电话:2896833
 
  E-mail:xmjxjrc@163.com
 
  五、其他事项
 
  (一)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规定,以上奖励视同市政府奖金,专业人才如若申报了其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则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二)每年视情抽查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履职和用人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奖励资金的,暂停用人单位一年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附件: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3月13日
 
  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专业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办事指南
 
  一、申报对象
 
  用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根据产业指导目录、专业人才条件等要求,提出本单位符合条件人选及申请奖励额度,向所属产业的责任单位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申报的专业人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应符合产业指导目录
 
  专业人才所属用人单位的技术领域应符合产业指导目录范围,由负责受理的相关责任单位确认。
 
  2.专业人才在用人单位任职一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职;
 
  3.专业人才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
 
  4.专业人才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
 
  三、应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根据《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专业人才条件等要求,提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选,向所属产业的责任单位申报,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不必另行提供);
 
  2、用人单位对人才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及地方留成部分、技术岗位及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说明(人才年度工资薪金须提供税务部门盖章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3、人才的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每年3月30日前,各用人单位根据《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专业人才条件等要求,备齐上述申报材料,向所属产业的责任单位提出申报。可自首次申报起,连续申报3年。
 
  2、责任单位受理审核
 
  根据产业指导目录分工,各产业责任单位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用人单位产业领域是否符合产业指导目录;向税务部门核实人才收入(以连续12个月的收入衡量是否符合30万元年薪标准,如连续申报,则次年年薪从上年年薪计算月份的次月起计算)、个人工资薪金对应的所得税及地方留成部分情况;核算个人所得税奖励额度(地方留成部分的25%),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才需向用人单位反馈相关信息。
 
  3、产业责任单位申报奖励资金
 
  产业责任单位汇总符合条件的人才所得税奖励资金,以正式函向市财政局申报拨付人才个人所得税的总奖励资金额度。市财政局查重后,向产业责任单位拨付奖励资金。产业责任单位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奖励资金预算。
 
  4、产业责任单位下达奖励资金
 
  产业责任单位向用人单位拨付奖励资金,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认真履行与人才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核实人才提供的相关票据,尽快向人才拨付奖励资金。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规定,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
 
  五、受理部门
 
  根据《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分工,各相关产业的责任单位为受理部门,包括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文发办及火炬管委会。
 
  1、市经信局: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2、市科技局:生物产业;
 
  3、市文发办:文化创意产业;
 
  4、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平板显示、光电产业和计算机与通讯设备产业。
 
  六、受理窗口
 
  1、市经信局组织人事处
 
  电话:0592-2896808
 
  地址:湖滨北路61号东楼808室
 
  2、市科技局社会处
 
  联系电话:0592-2051656
 
  地址:虎园路2号802室
 
  3、市委宣传部文化发展改革处
 
  电话:0592-2893781
 
  地址:湖滨北路61号
 
  4、火炬管委会经发处
 
  电话:0592-5380133
 
  地址:火炬路56-58号南楼825室
 
  七、其他事项
 
  1、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规定,以上奖励视同市政府奖金,专业人才如若申报了其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则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2、定期实施。每年3月30日前用人单位向各产业责任单位提交材料,申请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重点产业专业技术人才。每年4-5月份重点产业责任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申报奖励资金额度,向用人单位拨付奖励资金。
 
  3、加强监管。产业责任单位每年视情抽查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履职和用人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奖励资金的,暂停用人单位一年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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