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2017年4月省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
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扩大工业有效投资,今年以来先后出台《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有效投资的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深化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研究出台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奖励政策措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高度重视和前所未有的支持。为落实于伟国省长关于加大对工业技改支持力度的指示精神,迅速推进该政策措施的细化落实,福建省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闽经信投资〔2017〕9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企业技改奖励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注重可操作性。
二、奖励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福建省内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并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含技改基金补差)和技改完工投产后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该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厦门市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三、重点解读
《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主要细化了经信、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职责以及奖励计算方法、企业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监督等。
(一)部门职责
在部门职责方面,主要涉及经信、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五个部门,技改项目的备案、完工投产评价等工作由各级经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落实技改奖励政策;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资金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有关财政贡献额;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为规上企业、是否报送投资数据等信息。
(二)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完工投产评价是确认技改项目奖励有效性和有效量的重要环节之一。为减轻企业负担,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购买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具体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将另行发布实施。
(三)奖励对象和条件
1.主体为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技改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
(四)奖励核算
1.财政贡献地方留成是以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的税收额地方留成计算(不含上缴国家的税收额)。
2.基数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基数是固定的,连续三年都是和基数相比。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是企业提出申请奖励的上一年财政贡献地方留成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
3.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
4.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含技改基金补差),包含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已获得的政府补助,以及获得技改基金投资额的收益补差。技改完工投产奖励与技改项目的其他财政扶持资金可叠加享受,但累计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5.企业从项目完工投产当年起可连续三年申请奖励。即:企业技改项目在2017年内完工投产的,以企业2016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2017年起连续3年给予奖励,企业从2018年开始申请。即:
2018年企业申请2017年比2016年基数的新增贡献奖励;
2019年企业申请2018年比2016年基数的新增贡献奖励;
2020年企业申请2019年比2016年基数的新增贡献奖励。
2018、2019年内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企业,依此类推,到2022年企业申请2021年比2018年基数的新增贡献奖励。
(五)办理程序
主要包括奖励申请、编制计划、公示、拨付等环节。
1.在2018年至2022年的一季度,各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印发上年度技改项目奖励资金申报通知,企业在提前做好技改项目第三方机构的完工投产评价基础上,按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申请奖励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2.县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按照职能分工协作,确认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情况、财政贡献情况、是否为规上企业和报送投资数据等情况,编制当地的奖励资金安排计划。
3.奖励资金安排计划逐级报送到省经信委、财政厅,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6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按规定拨付给企业。
(六)监督检查
对各级部门、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均作了责任要求,主要强调了工作的规范性、材料的真实性和纪律的严肃性。省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落实技改奖励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申报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对申报奖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方评价机构承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防止发生虚报骗取技改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