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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沧区2016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4/18 10:07:24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
海沧区2016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快我区工业转型升级,促进提升我区工业发展水平,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八条措施的通知》(厦海政〔2016〕109号)精神,2016年海沧区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为2016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经核准或备案,2016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100 万元(含)。
 
  二、扶持标准
 
  (一)对2016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核准或备案、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含)的项目,按企业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
 
  (二)对符合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要求的企业,如属于2016年年产值超5亿元(含),或生物医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的规上工业企业,补助标准提高至企业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补助金额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简要分析)。
 
  (二)申请表原件。
 
  (三)设备购置清单原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项目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福建省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附后)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审核要求(本通知第五条)进行审核,同时还应确认申报设备为该企业实际组织生产,确保企业申报的材料完整、数据真实。
 
  四、项目设备凭证整理要求
 
  因项目设备凭证繁多,企业在整理项目设备凭证时须严格按要求整理、按顺序排放、复印要清楚,如不符合整理要求将退回:第一,每项设备的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缺一不可,一一对应放在一起;第二,符合政策的有效的项目设备的发票、支付凭证要在备案期限内,且支付凭证要在2016年度内,不符合的设备的发票、支付凭证要剔除;第三,发票及支付凭证包含多项设备的,如表述不清楚的,须提供说明或附会计凭证,不得重复计算;第四,项目设备购置凭证及《设备购置清单》须经企业负责人审核规范后签字盖章。
 
  五、专项审计报告审核要求
 
  (一)审核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企业技改项目是否备案;提交的设备购置清单中的设备发票、支付凭证是否在备案期限内;支付凭证是否在2016年度内。
 
  (三)审核设备购置清单中的每一项设备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是否一一对应,如不一致以最小的数字为准。发票及支付凭证包含多项设备的,如表述不清楚的,须提供说明或附会计凭证,不得重复计算。
 
  (四)进口设备支付凭证除境外汇款申请书外,还须提供企业购汇凭证、会计凭证等。另外还须提供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票等佐证材料。
 
  (五)出具审核完成后的设备购置清单。
 
  六、申报时间、地点
 
  企业应于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区政府主楼经信局1345办公室。
 
  联系人: 罗福文 6085939;1598077874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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