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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里区委员会、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里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6/29 10:24:22
来源:湖里区人民政府网
湖里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里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解决我区卫生人才队伍断层、高层次人才匮乏问题,推动我区卫生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湖里区委员会、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550”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工作由区卫计局具体负责。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三条  引进的名院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进取心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且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三级乙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妇幼保健院担任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副院长2年以上。
 
  (四)具有较高的临床及科研水平,近三年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中标课题一项以上,或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前三名)。
 
  (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男性正高职称者可放宽至50周岁)。
 
  (六)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要求。
 
  第四条  引进的省级学科带头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带教能力和工作组织能力。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且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或副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以上机构工作5年以上,并被聘为地市级本专业委员会副主委或省级及以上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或常务理事)。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曾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获地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五)年龄不超过45周岁(男性正高职称者可放宽至50周岁)。
 
  (六)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要求。
 
  第五条  引进的市级学科带头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带教能力和工作组织能力。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且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或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以上机构工作5年以上,并被聘为地市级本专业委员会常委或省级及以上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理事),儿科可放宽为地市级儿科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拔尖人才,或地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
 
  (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三年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曾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获地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者,或所主持科研项目获得地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六)年龄不超过45周岁(男性正高职称者可放宽至50周岁)。
 
  (七)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要求。
 
  第六条  引进的名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深、临床经验丰富、德才兼备的医疗卫生专家。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作5年以上。
 
  (四)曾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名医”、“学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等称号,或为地市级本专业委员会副主委或省级及以上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理事)。
 
  (五)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近三年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六)年龄不超过45周岁(男性正高职称者可放宽至50周岁)。
 
  (七)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要求。
 
  第七条  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能力、业绩特别突出需申报的,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一次性分别给予名院长25万元、省级学科带头人20万元、市级学科带头人15万元、名医12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九条  5年内每年分别给予名院长5万元、省级学科带头人4万元、市级学科带头人3万元、名医2万元的政府薪酬补贴,按年支付。
 
  第十条 5年内对人才薪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子女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可在区属学校各择校一次。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可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优秀人才、闽江学者、厦门市拔尖人才、湖里区拔尖人才等。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5年内每年可享受2500元保健补贴。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已入编的,按引进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如单位无相应岗位职数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由单位自聘在相应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从市外引进的名院长、省级学科带头人到区属卫生事业单位工作,未解决编制的:
 
  (一)按厦门市在编在岗人员核定工资标准,在职时享受所在单位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
 
  (二)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外来管理人员标准缴交)。
 
  (三)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退休养老金低于人事部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足。如到龄退休时参保年限未满缴费年限的,由个人独立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由区财政补贴给个人)至符合退休年限,区人事部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核定退休费标准后由区财政全额发放至办理社会保险退休手续;办理社会保险退休手续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退休养老金低于人事部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足。
 
  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医疗保险规定退休年限的,给予一次性补足(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交,单位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符合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住房、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政策待遇的,由区卫计局协助申报。引进人才养老保险参照厦府〔2004〕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区新培育的省、市级名院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本区新培育的省、市级学科带头人或拔尖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四章  引进方式、程序及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八条  名院长、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引进方式:
 
  (一)考核引进:采用考核等方式直接聘用。
 
  (二)其它引进: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书,确定工作任务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市级学科带头人、名医的引进方式:
 
  (一)考核引进:资格条件符合厦门市简化程序引进人才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聘用。
 
  (二)公开招考:参加厦门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人员,报考湖里区卫生岗位被录用的,经考核符合湖里区卫生人才引进资格条件的。
 
  (三)其它引进: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书,确定工作任务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引才程序:
 
  (一)区卫计局提出引才计划,区委人才办通过后,公开发布引才公告。
 
  (二)区卫计局受理应聘人员申请。
 
  (三)区卫计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四)抽调相应专业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面试考核组,负责面试考核。面试考核由专业理论测试、实践技能操作考察及前往原单位考察三部分组成。
 
  (五)面试合格者进入健康体检,体检医院由区卫计局确定,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执行。
 
  (六)区委人才办对体检合格的拟引进人员名单进行审核。
 
  (七)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八)公示3个工作日。
 
  (九)办理相关手续。解决编制的,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未解决编制的,签订聘任协议,确定工作任务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优惠政策申报程序:
 
  (一)区委人才办提出区高层次卫生人才优惠政策兑现方案。
 
  (二)区卫计局对拟兑现事项进行核实。
 
  (三)区委人才办研究。
 
  (四)拨付人才扶持资金,相关经费纳入区卫计局部门预算。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卫生人才引进工作接受区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从事卫生人才引进工作的人员与被引进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卫生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服务协议,最短服务期为5年。如中途违约或解除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享受相关优惠待遇,退回一次性安家补贴,并按违约年度数每年1万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被引进人才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承担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的须按时提交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并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卫计局要定期走访人才引进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及时了解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帮助申请兑现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第二十六条  区卫计局每年对人才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达不到要求的,终止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人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湖里辖区市属医院新引进的下列人才纳入区高层次卫生人才体系,并享受一定优惠政策。
 
  (一)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规定获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的,5年内每年可享受政府薪酬补贴10万元。
 
  (二)符合《湖里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规定的名院长、省级学科带头人条件的,5年内每年可分别享受政府薪酬补贴5万元、4万元。
 
  厦门市儿童医院2017年12月31日前引进的,符合《湖里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规定的市级学科带头人条件的,5年内每年可享受政府薪酬补贴3万元。
 
  上述高层次卫生人才同时可享受5年内每年2500元的保健补贴、子女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在区属学校各择校一次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委人才办和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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