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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翔安区卫生健康局:翔安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8/29 11:03:45
来源:翔安区人民政府
翔安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推动医疗卫生现代化的内涵发展,办人民满意的卫生事业,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和《中共翔安区委、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群英领翔”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区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实施,成立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卫生人才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相关领导及区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卫生人才办),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具体负责高层次卫生人才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全职引进到翔安区工作的医疗卫生高端人才、高级人才、紧缺人才、青年专才,人事管理关系要求隶属我区。另一类为柔性引进人才,是指人事管理关系不要求调入我区,但每月至少来我区区属医疗单位工作3天(含)或每年不少于2个月以上的高层次卫生人才。
 
  第四条  2019年开始至2023年,争取引进高端人才和高级人才共10名以上(含柔性引进),引进紧缺人才20名以上(其中引进地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学科带头人5名以上),引进青年专才25名以上,招聘教育部“一流学科”医学类专业硕博生50名以上。在区属医疗单位推行“双科主任制度”,通过柔性引进方式,引入国内外知名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知名专家到区属医疗单位担任医疗科主任。力争用五年时间,打造一支医德修养好、医疗技术高、教学业务精、科研能力强,能够引领翔安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的“名医”队伍。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男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享受国务院津贴或博士研究生等急需的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柔性引进人才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柔性引进被国家卫健委评为国家老中医药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对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引进的人才,由人才引进单位上报区卫生人才办审定后,方可引进并享受本细则提供的相关人才待遇。
 
  第二章  引进或招聘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高端人才引进(含柔性引进):
 
  (一)有在发达国家留学、临床工作经历两年以上的博士(具有教育部认定的学历、学位,下同);
 
  (二)有突出贡献的国家级中青年专家;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在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且为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为高等医学院校的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具有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经历,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职称或有硕士学位且具有正高级职称,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高级人才引进(含柔性引进):
 
  (一)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本部或省(立)医院工作5年以上;
 
  (二)地市级(含)以上三级甲等医院相关学科任科室正、副主任一年以上;
 
  (三)地市级(含)以上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委员会任主委、副主委学术职务一年以上;
 
  (四)省级(含)以上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委员会任常委及以上学术职务一年以上。
 
  第八条  具有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经历,符合用人单位紧缺专业需求(紧缺专业每年第一季度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区卫生人才办确认、翔安区政府网站公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紧缺人才引进:
 
  (一)具有博士学位,同时有2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二)具有硕士学位和副高级职称,同时有10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三)具有学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同时有1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第九条  具有在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或省(立)医院且为三级甲等医院工作经历,符合用人单位紧缺专业需求(紧缺专业每年第一季度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区卫生人才办确认、翔安区政府网站公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青年专才引进:
 
  (一)具有硕士学位,同时有3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二)具有学士学位和中级以上职称,同时有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第十条  引进有一技之长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专科专病人才,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被国家卫健委评为国家老中医药专家则视同高端人才,被省一级卫健委评为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则视同为高级人才,被地市一级卫健委评为地市级老中医药专家则视同为紧缺人才。适当放宽条件引进人才经区卫生人才办审查,报区卫生人才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须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发放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津贴
 
  (一)津贴标准:
 
  分别给予全职引进的高端人才、高级人才、紧缺人才、青年专才每人每月10000元、8000元、5000元、1000元。
 
  (二)发放方式及年限:引进人才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并根据试用期、考核周期考核情况决定发放年限,最长补贴5年。
 
  第十三条  发放安家补贴
 
  (一)补贴标准:分别给予全职引进的高端人才100万元、高级人才80万元、紧缺人才50万元、青年专才15万元,公开招聘入编的教育部“双一流”院校毕业的应届硕士生10万元、应届博士生15万元。
 
  (二)发放时间: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三)用人单位必须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服务年限,对服务不满8年调出本区区属医疗单位的,全额退还安家补贴。
 
  第十四条  发放租房补贴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及应届硕博生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且未享受有关住房优惠政策、人才本人愿意在本区连续服务5年以上并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可申请区级公租房或自行租房。自行租房的按实际租房金额予以补贴,补贴年限5年,每年补贴金额高端人才、高级人才、紧缺人才、青年专才及“双一流”应届博士生不超过3.6万元,“双一流”应届硕士生不超过2.4万元。工作满5年后,继续签订服务协议且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仍无房者,可申请延续享受该项租房补贴优惠政策,延续时间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日最多5000元、4000元工作津贴,每月发放津贴最多分别不超过15000、12000元。柔性引进的人才按实际工作天数、工作量、工作绩效等情况核定发放,如每月实际工作天数超过3天,由引进单位酌情自行予以合理补贴。
 
  第十六条  大力引进台湾特聘专家、专才。台湾特聘专家、专才按照《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评选认定。在本区医疗单位工作的台湾人才中入选厦门市台湾特聘专才的,在聘期内按照每年12万元标准给予区级补助;入选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的,在聘期内按照每年24万元标准给予区级补助。台湾特聘专家、专才考核、工作年限参照厦委人才办〔2013〕2号执行。
 
  第十七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可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优秀人才、闽江学者计划、厦门市拔尖人才、翔安区拔尖人才等。
 
  第十八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由用人单位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优先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全职引进高端、高级和紧缺人才配偶工作由区卫生人才办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职业身份协调适当照顾解决。其配偶应聘本区区属事业单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协助办理;其配偶属企业职工的,可协调联系介绍区内企业就业;配偶没有就业的,在5年内由用人单位参照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子女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可在区属学校优先统筹入学。
 
  第二十一条  符合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保障性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政策待遇的,由区卫生人才办按照程序协助申报。
 
  第二十二条  从厦门市外引进到本区区级综合性医院工作的高层次卫生人才,未录用为在编人员的,可参照厦门市在编在岗同类人员核定工资标准,在职时享受所在单位正式职工的相关福利待遇,并按照厦门市外来管理人员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章  引进程序及优惠政策兑现
 
  第二十三条  引进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拟定人才引进计划,上报区卫生人才办初审,依程序报区卫生人才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涉及用编计划需报区委编办审核,由区卫生人才办向社会发布需求信息。
 
  (二)用人单位对报名对象的学历、职称、工作业绩等书面资料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拟引进人才,由区卫生人才办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考核。
 
  (四)考核合格者,由区卫生人才办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并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复核。
 
  (五)区卫生人才办将通过体检、复核的拟引进人才情况提交区卫生人才领导小组研究。
 
  (六)公示5个工作日。
 
  (七)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编内引进人才,按规定报批,实行人员聘用制。编外引进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书,确定工作任务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优惠政策兑现申报程序
 
  (一)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区卫生人才办申报。
 
  (三)区卫生人才办初审。
 
  (四)区卫生人才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五)区卫生人才办协助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手续。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和周期考核。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第一年为试用期,之后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招聘的应届硕博士第一年为试用期。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试用期考核
 
  试用期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区卫生人才办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合格后发放安家补贴,同时进入第一个考核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其相应的引进人才资格。高层次卫生人才试用期考核项目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双一流”应届硕博士试用期考核项目
 
  (一)在相应的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
 
  (二)在省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一篇或至少开展一项省内领先的新技术、新业务。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周期考核项目
 
  (一)高端人才考核项目
 
  (1)在相应的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
 
  (2)考核周期内,每年在国家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两篇。
 
  (3)考核周期内,取得一项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第一作者);或完成一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或开展三项以上省内领先(或一项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业务;或至少培育出一个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均要由相关部门事前认可、事后论证,下同)。
 
  (二)高级人才考核项目
 
  (1)在相应的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
 
  (2)考核周期内,每年在国家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一篇。
 
  (3)考核周期内,取得一项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至少是第二作者);或完成一项以上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开展两项以上省内领先的新技术、新业务;或至少培育出一个市级以上重点学科。
 
  (三)紧缺人才考核项目
 
  (1)在相应的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
 
  (2)考核周期内,每年在省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一篇。
 
  (3)考核周期内,至少完成一项地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开展一项省内领先的新技术、新业务;或至少培育出一个区级以上重点学科。
 
  (四)青年专才考核项目
 
  (1)在相应的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
 
  (2)考核周期内,每年在省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一篇。
 
  (3)考核周期内,至少开展一项省内领先的新技术、新业务。
 
  第三十条  周期考核要求
 
  (一)考核项目第一项未达标的,从第二年起不再发放专项津贴。
 
  (二)考核项目第二项未达标的,次年递减专项津贴50%,连续两年未达标的,从第三年起不再发放专项津贴。
 
  (三)第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时,考核项目第三项未达标的,不再发放专项津贴。
 
  (四)第一个考核周期未达标,但本人认为在第二个考核周期内能达标的,可在第一个考核周期最后一个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论证报告,提交区卫生人才办研究提出其后续专项津贴发放意见,报区卫生人才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一条  人才考核工作由区卫生人才办在区卫生人才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专家具体实施。
 
  第六章 人才培育
 
  第三十二条  实施“翔安名医工作室”行动计划。
 
  (一)名医工作室的设立和扶持:鼓励已获得国家、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在区属医疗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成立“翔安名医工作室”,支持其在本专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重大医疗救治、疑难疾病会诊、临床技术帮扶、学科持续发展等方面设立合约目标,充分发挥名医引领作用。“翔安名医工作室”由区卫健局评选、授牌、管理、考核,翔安名医工作室每年评选一批、原则上不超过3个,扶持期为 5年。给予每个翔安名医工作室经费补助25万元,分5年兑现,其中:扶持期第一年给予15万元,扶持期第三年给予5万元,扶持期第5年底考核合格后给予5万元。每年年底根据工作室申请时制定的工作目标进行工作检查,如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目标,将酌情减少经费补助额度乃至收回“翔安名医工作室”牌匾。经费中名医劳务资助不超过30%,“翔安名医工作室”评选管理办法由区卫健局另行制定,经费从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二)考核指标:要求“翔安名医工作室”在5年内完成以下指标:
 
  (1)所在学科5年内要成为市级及以上重点专科;
 
  (2)培养本土学科团队中1-3人成为省级及以上知名专家(中华医学会或中国医师协会专科分会省级常委以上学术职务等);
 
  (3)发表1篇及以上影响因子3以上或一区的SCI源文章;或获得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或出版专著、参编教材1部及以上。
 
  第三十三条  本区新培育的省、市级学科带头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学科带头人的认定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和本单位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经审批每年可参加一次本专业学术会议或培训,其中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可参加一次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培训,紧缺人才可参加一次国家级学术会议或培训,青年专才可参加一次省级学术会议。参会或培训经费从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引进人才和本单位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申请科研课题时,由所在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科研启动补助经费。对需要给予特殊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经市、区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给予资助。科研启动补助经费和重大科研经费纳入区科技相关部门预算,由区科技相关部门兑现支付。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卫生人才办定期走访高层次卫生人才所
 
  在单位,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及时了解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工作情况,适时帮助申请兑现优惠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困难问题。
 
  第三十七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区卫生人才办报告,由区卫生人才办上报区卫生人才领导小组并视其情节轻重,研究决定是否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人才待遇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区卫健局要设立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资金,区财政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引进人才的经费从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享受引进人才待遇的,租房补贴只一方享受。
 
  第四十条  符合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扶持政策条件的,既可申请享受厦门市规定的扶持政策,也可申请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但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重复”进行补差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翔安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代章)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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