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厦门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工作具体事宜的通知
厦经信能源〔2017〕5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厦经信能源〔2016〕435号,以下简称"《2016年市补贴办法》",见附件1)和《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厦经信能源〔2017〕374号,以下简称"《2017年市补贴办法》",见附件2),有序开展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工作,提高补贴资金清算效率,在严格执行《2016年市补贴办法》和《2017年市补贴办法》的基础上,现针对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已取得国家补助资金的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补充说明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工作具体事宜:
一、 关于申报工作适用政策
原则上,2016年销售并上牌的汽车和2017-2020年销售并上牌的汽车分别适用《2016年市补贴办法》和《2017年市补贴办法》。由于该2份文件关于补贴标准和申报材料的规定有所不同,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16年销售并上牌的汽车,市级补贴标准和申报材料分别适用《2016年市补贴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
(二)2017-2020年销售并上牌的汽车,市级补贴标准和申报材料分别适用《2017年市补贴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
请企业针对实际情况,估算补贴金额,提交申报材料。
二、 关于申报时间和受理机构
我市新能源汽车补贴为国家补贴的地方配套补助资金,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补助资金后方可申请。
我市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截止日期为各季度第二个月的10日(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或11月10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取得国家补助资金后,于最早的受理截止日期前,按照《2016年市补贴办法》或《2017年市补贴办法》的要求向市节能监察中心(市经信局下属单位)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三、关于申报材料中"国家补助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
《2016年市补贴办法》和《2017年市补贴办法》要求企业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中,均包含"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证明材料",现明确其具体内容:
(一)财政部向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下发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国补清算资金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二)厦门上牌车辆已获得国补的证明及相关车辆信息明细表,材料须由车辆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或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主管部门盖章(含骑缝章)。
上述材料均需一式2份,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光盘1份(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档材料,严格控制文件大小)。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
四、关于申请条件中需要办理备案的具体内容
《2016年市补贴办法》和《2017年市补贴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均要求企业向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办理备案。现明确备案的具体内容为:填报《在厦门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车型清单汇总表》(附件3),一式2份,及时向市节能监察中心报送。
五、定期报送销售数据要求
为更好掌握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请各企业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向市节能监察中心报送新能源汽车月度或年度销售数据:
(一)在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填报《厦门市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月报表》(附件4),报送上一月度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
(二)在每年2月底前,填报《厦门市新能源汽车年度销售情况汇总表与明细表》(附件5),报送上一年度销售情况。
六、联系方式
(一)市节能监察中心
联系人:黄智贤;电话:0592-5126687;地址: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21楼7-9单元;邮编:361004。
(二)市经信局能源处
联系人:张卓颖;电话:0592-2896795;地址: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604室;邮编:361012。
附件: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