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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8年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4 11:43:53
来源:省经信委

关于印发2018年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的通知

闽经信能源〔2018〕22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省电力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和我省电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电力和工业经济运行实际,按照“安全稳定、统筹兼顾、平稳有序”原则,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和工业经济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电量规模

  2018年市场交易电量规模600亿千瓦时左右。市场交易总体按照年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和月度竞价或挂牌交易方式安排。

  二、准入市场主体

  (一)电力用户及准入程序

  1.电力用户

  全省电网覆盖范围内(包括直供区和趸售区),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2017年购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2017年新投产的用户月均购电量应达到80万千瓦时及以上。

  购售电业务改革试点园区内,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2017年购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已按增量配电改革试点方案完成相关工作的园区内用户。

  铁路牵引用电企业,高速公路等非工业的重要用户。

  2.准入程序

  各设区市经信委负责按照准入条件对自愿参与交易的用户在产业政策、环保达标、安全生产、用电量等方面进行审核。各设区市经信委将经审核后的企业名单提交给当地供电单位对用电户号、计量表号等信息核对一致后报至省经信委。省经信委汇总并公示后,由交易中心公布并办理入市注册手续。目前已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获得入市资格的用户(以下简称“老用户”),经审核后不再履行入市注册手续。

  试点园区应指定一个管理部门负责对园区内2017年购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自愿参与市场的用户进行核验,并将用户名单提交给当地供电单位对用电户号、计量表号等信息核对一致后报至设区市经信委汇总公示,设区市经信委将通过公示的企业名单报至省经信委,再由交易中心公布并履行相应入市注册手续。

  (二)发电企业

  符合国家建设项目审批条件并已投入商转运行的发电企业: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2.核电机组;3.单机5万千瓦及以上具备调节能力的水电机组和总装机1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企业;4.统调陆上风电机组。

  (三)售电公司

  已通过注册公示的售电公司可参与市场交易,签约交易电量应达到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

  符合准入条件的、年购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可自主选择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或委托售电公司购电;其他用户应委托售电公司购电。

  三、交易价格及结算

  交易价格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平台集中竞价或挂牌等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形成。

  批发市场购电方(含括大用户和售电公司)的交易价格,以及零售市场售电公司与其代理中小用户之间的交易价格均为不包含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折算购电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按照闽价商〔201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用户实际购电电度电价=交易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价维持现有标准不变。

  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为考虑用户输配电价调整系数后的折算售电价格。电厂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燃煤机组标杆价-参与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各自对照合同约定的当月计划电量进行结算。交易中心每月对购、售电两侧市场化交易电量、电费进行平衡清算。

  四、剔除容量

  参与年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的常规火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剔除相应的发电容量,不再对剔除容量分配年度“三公”电量。

  发电机组剔除容量=年度直接交易电量/(1-综合厂用电率)/4000。

  五、交易安排

  2018年一季度,组织老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2018年双边协商直接交易,其中用户1-4月双边协商直接交易电量限额为2017年1-4月购电量的90%,5-12月双边协商直接交易电量按照2017年5-12月购电量的70%左右安排。

  2018年4月,组织新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2018年5-12月双边协商直接交易,交易电量按照2017年5-12月用户购电量的70%左右安排。

  2018年5月起,每月中旬组织所有用户开展次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六、偏差考核

  老用户1-4月月度正偏差电量按照目录价购电,月度负偏差电量按我省市场交易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电费当月结算。5月起,所有用户原则上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偏差考核按我省市场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交易发电侧电量按照总电量规模的1.1倍限额。风电、水电偏差电量不进行考核;核电、火电偏差考核按我省市场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发电侧、用户侧的偏差考核资金按月结算、单独记账。考核资金具体使用方案另行制定。

  七、交易电量调整与转让

  (一)年度双边交易电量。1-4月双边协商直接交易电量原则上不可转让。5-12月双边协商直接交易电量可按我省市场交易规则有关规定转让。

  (二)月度集中交易电量。实行月结月清,不进行调整或转让。

  八、其他

  (一)单家电力用户只可委托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售电公司入市交易前应按规定完成与用户的绑定工作。

  (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进入市场的时限不低于一年。2018年代理时限为绑定之日起至2018年12月底。2019年代理关系应于2018年10月底前确定。

  (三)售电公司入市交易实行银行履约保函制度,相关事项另行通知。所有交易合同均实行标准化管理,相关合同范本另行公布。

  (四)年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三方合同采用“公示合同文本+签订交易结果确认单”方式;为简化工作,月度竞价或挂牌交易不再签署书面合同文本或交易结果确认单。

  (五)适时统筹建立清洁能源市场电量统一收购机制。对没有达成交易的市场电量份额进行统一收购,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六)建立市场协调机制,快速协调处理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当出现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中止交易。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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