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转移支付项目的通知
财办文〔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商务主管部门:
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2018年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要点》等有关要求,现就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有关工作部署,创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式,减少项目直接补助,加大市场化运作方式投入力度,促进财政政策与文化产业政策有机衔接,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去”。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主要内容及牵头部门。
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转移支付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方式,重大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1.推动影视产业发展(中宣部牵头负责)。重点支持用于增强文化自信、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反映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取得重大成就和宏伟业绩题材的重点影视剧(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
2.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商务部牵头负责)。鼓励和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服务出口,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对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且在2017年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地方文化企业,根据2017年度文化服务出口额按比例予以奖励(申报指南详见附件2)。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文件应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申请金额、项目简介等内容。具体项目申报资料,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报送。
2.同一项目不得向不同部门多头申报,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以往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三)申报程序。
1.2018年4月16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联合开展项目征集、遴选、评审、汇总和推荐工作,联合行文向财政部、中宣部和商务部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请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分类报送中宣部或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2.2018年4月30日前,中宣部、商务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组织项目遴选、评审,将项目预算安排方案和意见报财政部。
3.2018年5月31日前,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着力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的项目库管理,完善项目入库和退出等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申报文件质量,确保申报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项目评审机制,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全面推进绩效评价。按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细化、完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单位填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重大项目方面)》(见附件3),组织开展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7日
附件1:
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推动影视产业发展地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申请支持的企业所生产、拍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应符合以下题材:反映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宏伟业绩,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所取得的历史性变革和历史性成就,塑造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共产党人形象,讲述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生动故事。支持反映重大革命历史事件和人物,表现伟大的民族精神,塑造领袖和英雄形象,讴歌中华儿女团结奋斗、抵抗外侮、反抗侵略、建设家园、维护统一的不懈努力和壮阔历程等。
二、申报企业条件
申请支持的地方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专业资质和较强创作生产能力的地方文化企业。
(二)申报企业对所申报影视项目依法享有独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企业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三、申报流程
(一)提交材料。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填写《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请书》(见附表),提交至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地所属省级党委宣传部门。
(二)联合审核。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联合开展项目征集、遴选、评审等工作,省级党委宣传部门起草审核报告(包括评审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介绍、评审意见、下一步主要工作措施等)。
(三)联合申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联合申报,并附项目汇总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申报材料
(一)提供有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申请材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说明;电影、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文件复印件等各1份。
(二)项目主创人员简介、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已完成剧本初稿的,提交完整剧本,尚未完成的提交部分剧本初稿,电视剧提供每集千字以上的分集梗概,各5份。
(三)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1份;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1份。
(四)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5份、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1份。
(五)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项目,需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需提交民族宗教委员会和统战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五、申报要求
(一)省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企业提交的相关项目申报文本请直接报中宣部(文艺局)。每省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每个计划单列市申报项目原则不超过2个。
(二)相关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不予退还。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
(三)省级党委宣传部门于2018年4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宣部(文艺局),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姜超 010-63095252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5号中宣部文艺局 邮编:100806。
电子邮箱:yingshichu@126.com
附件2:
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地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根据《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地方文化企业,可根据其2017年文化服务出口额申请支持。
二、申报企业条件
申请支持的地方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已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地方文化企业。
(二)2017年具有良好的文化服务出口业绩。
(三)企业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三、申报流程
(一)网上填报。申报企业需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企业端(网址:http://whmy.mofcom.gov.cn),根据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完成所有信息填报后,系统形成申报预览表,确认无误后提交形成申请表下载、打印。
(二)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网上填报完成后,申报企业应将纸质版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出口单证复印件等项目申报文本,提交至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地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联合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联合开展项目征集等工作,省级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初审,初审结果商省级财政部门后,起草审核报告和汇总表,并上传至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
(四)联合申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联合申报,并附项目汇总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纸质版审核报告及企业申报文本等请寄送至商务部指定地址(具体地址见系统内通知)。
四、申报要求
(一)网上填报。
1.申报企业请于2018年4月9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项目简介、服务出口合同及执行情况等。主要步骤和顺序如下:填报2017年文化服务出口合同、执行数据——填报2017年度企业状况——上传申请资金报告——确认无误后上报。
注:2017年度文化服务出口合同及执行数据需分别填写并上报,经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上年度文化服务出口明细和资金申请表,供企业自行下载、打印。企业需将以上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商务主管部门。
2.填报过程中请注意随时保存已填报信息,信息确认无误后务必点击上报。提交形成申请表前可对已填报信息进行修改,提交后将无法修改。
3.上传图像和文件务必清晰,格式和大小符合要求。
4.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务必详实和准确。
5.申报材料递交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后请注意查看网上审核状态。如系统状态显示“退回”则需要修改,请根据审核意见及时补充修改网上信息并重新打印申请表,会同相关补充材料提交至商务主管部门。如对网上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
6.申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请与信息系统客服联系,联系电话:010-67870108-3。
(二)纸质材料。
1.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项目简介、2017年文化服务出口情况、下一步扩大文化出口工作计划等。
(2)申请表和单证明细表。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打印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和服务单证明细表。
(3)出口单证复印件。出口单证包括有效出口合同、银行收汇凭证等(如合同为外文,应附翻译件),出口单证以A4纸复印。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并请加盖企业公章。
2.请申报企业于2018年4月9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8年4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资金申报板块下的服务出口明细、服务单证明细均为系统根据服务出口合同执行情况自动生成的,请企业务必按系统要求填写合同执行信息,并点击上报。
(二)企业填报和提供的出口合同、银行收汇凭证中的出口(收汇)企业名称与申报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名称不一致的不能核定为该申报企业出口。
(三)企业可根据系统内模板批量上传合同信息,一个合同项下多次收汇,或者多个合同项下一次收汇的,需分批填报明细并上报,但可批量上传(详见模板内样例数据)。
(四)填报出口金额、收汇金额等数据时,如单证显示币种与系统可选主要币种一致,请直接选择该币种填报,系统汇总时自动折算为美元;如与系统可选主要币种不一致,请填报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单证所属月份汇率折算表,自行折算为美元填报。
联系人及电话:商务部服贸司 苗杨 010-65197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