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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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规定 |
调整后情况 |
实施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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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不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设立企业,从事加油站的建设、经营,不受门店数量的限制。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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