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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4年度服务外包人才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5/4 14:37:55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关于申报2014年度服务外包人才计划的通知

  厦商务〔2014〕121号

各相关企业、培训机构:

  为加快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推动我市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 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颁布实施的《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商务﹝2013﹞3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现将申报2014年度服务外包人才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申报范围、条件及材料

  (一)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评选

  1.申报条件: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从外地引进的,满足《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件的服务外包人才,可参评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

  2.申报材料:由申报人个人提交申报材料(详见《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二)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评选

  1.申报条件: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从外地引进的,满足《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件的服务外包人才,可参评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

  2.申报材料:由申报人个人提交申报材料(详见《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三)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申报

  1.培训补贴。

  (1)申报条件: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的,满足《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件的服务外包人才,可申报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培训补助。

  (2)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所在企业代为提出申报(详见《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2.住房补贴。

  (1)申报条件: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的外地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和本地应届大学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1年的服务外包人才,可申报住房补贴。

  (2)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所在企业代为提出申报(详见《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四)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申报

  1.房租补贴。

  (1)申报条件: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新设立的培训机构,满足《暂行办法》第八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件的,可申报房租补贴。

  (2)申报材料:由培训机构申报(详见《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2.实用型人才培训补助。

  (1)申报条件: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培训3个月以上的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大专以上学历),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报服务外包培训补助。

  (2)申报材料:由培训机构申报(详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高管培训补助。

  (1)申报条件:满足《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开班的,可申报服务外包培训机构高管培训开班补助。

  (2)申报材料:由培训机构申报(详见《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二、申报程序

  申请采取书面与电子材料结合申请的方式,申报程序如下:

  (一)材料申报

  申报企业(培训机构)应指派专人申报,企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一式一份)。同时,编制申报材料目录,加盖公章后于2014年5月25日前报市商务局服贸处(地址: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5楼523),请一并报送电子材料。

  (二)材料初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材料审核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对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和培训机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

  (四)资金核拨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标准的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和培训机构核拨相应的扶持资金。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服务外包领军型、骨干型人才的评选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聘请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初审的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骨干型人才申请人进行专业评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提出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骨干型人才建议名单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经批准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获评的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骨干型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兑现优惠政策。

  (二)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厦门市注册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企业2013年度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或企业2013年度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是指经市教育局等部门联合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

  (四)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入职的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截止2014年5月1日前,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未满1年的,可延至下一年度进行申报。

  (五)个人和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可选择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有关扶持政策进行申报,但不得多头、重复申报,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次。

  (六)受资助对象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联系人:陈燕艺(市商务局) 电话:5302563

  陈 健(市财政局) 电话:5398190

  附件:1. 《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

           2. 《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商务[2013]319号)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9日                      

  附件1

  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12行动纲要》,加快推进我市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制定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人才,是指我市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备案登记、申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中,具有服务外包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我市服务外包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我市重点发展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IC)设计、动漫游戏、客户关怀、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工业研发设计、生物医药研发、云计算等重点领域的外包。

  第二条 大力引进和培养服务外包人才,到2020年,引进领军型人才50名、骨干型人才1000名、实用型人才10万名。

  第三条 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适用对象条件

  第四条 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包括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和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

  (一)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是指在我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域中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人才。具体包括在以下5类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

  1.入选“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服务外包100强”;

  2.入选“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

  3.入选“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100强”;

  4.企业年度承接国内服务外包业务达到6亿元人民币,同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0万美元;

  5.企业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达到3000万

  (二)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是指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中

  具有承接和拓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能力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技术人员。

  (三)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是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计算机业务,掌握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知识,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技术性人员。

  第三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五条 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可申办“金鹭英才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助50万元;

  (三)可优先推荐参评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

  获评后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六条 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年薪4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申报收入为准),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助10万元,并可申办“银鹭英才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在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达到3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年薪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的核心技术人才,参加相关部门认可的国(境)外服务外包技术培训,每年可享受一次赴外参加专业培训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为实际培训费的40%,但单次支持资金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参加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达3个月以上,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按培训费的40%给予补助,但单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

  (二)从外地来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本地应届大学毕业生进入服务外包企业就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1年,从第二年起,给予每人每月400元人民币住房补贴,期限3年。

  第四章 培训机构扶持政策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的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机构在厦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业务。经认定新设立的培训机构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第一年培训技术人员规模达到500人,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房租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在享受国家现有服务外包人才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助。

  第十条 鼓励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我市服务外包高级管理人员的中、短期培训班。授课人、课程及规模等经核准的培训班,给予核定培训费用40%的补助。

  第五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个人或培训机构,每年5月向市

  商务局提出申报,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一)材料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材料

  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二)专家评审。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服务外包骨干

  型人才须经市商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聘请专家进

  行专业评审。

  (三)综合评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专家评审的基

  础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服务外包

  骨干型人才建议名单,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

  (四)审核公示。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服务外包骨干

  型人才建议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

  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兑现政策;公示有异议的,由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领军人才条件的本土高层次服务外包领军人才,若同时符合《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要求,可与引进人才同时参与本办法的申报评

  审,由市商务局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可按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享受相

  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计划

  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次。受资助对象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

  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分担,各

  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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