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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政府:关于印发完善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7/31 11:03:28
来源:海沧区政府网
  
关于印发完善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
厦海政〔2018〕69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 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特对《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厦海政〔2017〕34号)修订完善如下: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一)增产用电奖励
 
  对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根据当年度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前一年增长10%-20%(含,下同)、20%-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0.2元的电费奖励;对前一年全年产值超5亿元(含)的企业,或规上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企业(含集成电路),奖励标准对应分别提高至0.1元、0.2元、0.3元。对每家企业的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二)鼓励重点企业实现跨越发展
 
  1.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4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6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6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
 
  2.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3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4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4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
 
  3.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不含)以下,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2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3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3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
 
  4.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20亿元(含)以上,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2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2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
 
  5.对每家企业的每年该项奖励最高为10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经核准或备案,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含)的项目,按企业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
 
  对符合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要求的企业,如属于前一年年工业产值超5亿元(含),或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含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材料行业的企业,或符合设备投资额要求的企业开展机器换人等自动化技改的,按企业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技改补助最高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融资
 
  对企业融资担保费,按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的担保费补助最高3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实施展位费补助
 
  积极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国内专业性、综合性的重点展会和行业推介会,对积极参加各类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2万元,每年参展补助最高6万元。
 
  (二)企业销售年会补助
 
  鼓励工业企业在海沧辖区内举办企业销售年会,经备案,对前一年工业产值1-5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前一年工业产值5-1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前一年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三)支持企业参与重大项目招投标
 
  鼓励前一年工业产值超10亿元(含)的企业或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含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材料企业参与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政府、企事业单位采购项目招投标。对参加省外集中采购,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含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材料企业中标合同总价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类型企业中标合同总价5000万元(含)以上,按照合同总价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助;对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开展资信调查产生的费用给予4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80万元。
 
  五、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企业的项目核准或备案后,根据节能减排成效,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20万元。但对前一年工业产值超5亿元(含)的企业,或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含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材料企业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补助标准上限提高至最高40万元。
 
  六、推动集约节约用地
 
  鼓励区外成长型、符合我区产业布局的企业到我区发展,从区外迁入或新注册的工业企业,由政府引导至区内空置厂房进行生产,企业自迁入或注册起2年内纳入海沧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自首次申报年度起,总税收及区级税收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三年补助,第一年按企业区级税收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二年按企业区级税收贡献的75%予以奖励,第三年按企业区级税收贡献的50%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
 
  七、鼓励企业品牌质量创新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和厦门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质量提升)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出口质量安全(质量提升)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已享受下级质量奖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二)对新获得国家级知名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厦门市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国家、省级、市级复评的每项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已享受下级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三)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以上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380万元。
 
  八、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两化融合发展
 
  (一)鼓励企业邀请专业顾问咨询公司,对企业实施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运营管理水平。经备案,参加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费用给予50%的补助,四年内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助55万元。
 
  (二)支持辖区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新入统企业奖励
 
  (一)前一年年底规下转规上的我区工业企业,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当年度新注册投产并纳入我区规上工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度年工业产值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当年度(含)起再视情给予最高三年奖励,第一年按企业区级税收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二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50%(含)以上的,按企业区级税收贡献的75%予以奖励;第三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30%(含)以上的,按企业区级税收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十、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企业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当年度区级税收、产值(或增加值)统计关系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年底规下转规上)。工业产值以企业上报统计部门审定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鼓励重点企业实现跨越发展”第一点由企业所属辖区街道负责兑现,其余由海沧区经济与信息化局负责兑现。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之外,其他条款的补助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税收留成。同时,同类优惠政策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且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工业企业选择享受本通知除第二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外的扶持奖励,在企业区级税收留成限额内,不重复享受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中相关的经营贡献奖励。
 
  (四)享受本通知第六条“推动集约节约用地”奖励的企业,总税收须达到300元/平方米厂房(含)以上且区级税收贡献达到30万元(含)以上,承诺自首次申报奖励年度起5年内(含)商事登记、税收及统计关系不得迁离海沧,迁出的需退还按本条款获得的奖励。
 
  (五)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的企业,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九条第2点措施;如未达到招拍挂条件的产值、税收等产出要求,则不予执行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措施不重复享受;第六条和第九条第2点措施不重复享受。
 
  (七)本通知涉及市区同类事项,若市级政策有需区级财政承担的,则企业择优且不重复享受,若市级政策无需区级财政承担的,则企业可叠加享受。区级承担市级和本区部分合计不超过本通知最高限额。
 
  (八)申请当年度奖励,除第九条规下转规上的企业可在后一年度申请外,企业必须在次年度内申报兑现完毕。
 
  (九)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所得扶持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并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十)本通知由海沧区经济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厦海政〔201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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