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全面推动农业复工复产扎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0〕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全面推动农业复工复产扎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全面推动农业复工复产扎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农业复工复产扎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8号)精神,为全面推动农业复工复产,扎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动复工复产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区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十个不放松”“十二个加强”要求,帮助企业配齐复工复产必要的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指导企业多措并举解决用工困难,确保不误农时。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二)支持果蔬保鲜代储工作。鼓励具有果蔬收储冷藏资质的企业向社会开放,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至6月)滞销的果蔬进行冷藏寄存代储,市、区两级财政对存储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家禽屠宰企业对我市养殖场的滞销家禽进行屠宰收储,疫情防控期间,收储量达到10万羽以上的,由市级财政给予每羽2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全力推进春耕备耕
(五)抓紧落实全市早稻2万亩的生产任务,积极扩大旱粮作物种植。加强春粮作物田间管理,指导农民施足施好追肥,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着力提高单产,确保实现春粮收获0.64万吨。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农资供应、储备和监管。供销社要发挥化肥供应主渠道作用,改造建设农资仓储设施,增加化肥储备任务,提升市场调节平衡能力,保障市场供应不断货不断供。供销社要增设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开展线上销售、预约送货等便民服务,把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送到田间地头,依托“庄稼医院”科学指导用肥用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市、区两级财政对供销社的农资经营物流运输仓储配送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继续落实化肥冬储政策,增强农资市场抗风险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农业生产健康发展。要加强优质稻种调剂供应,加大种子市场监管力度。发挥好农业农村综合部门协调作用,指导做好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的调度和供应,确保春耕生产农资供应充足。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保障农资数量充足、质量可靠、市场稳定。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做好农机作业服务。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农机社会化服务,开展代耕代种作业。动员农机经销企业及时调运春耕生产急需农机具,做好机具维修配件供应。引导购机者通过市农机购置补贴手机APP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全程网上申请补贴,确保补贴农机具及时投入生产。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做好农业技术指导。开展农业科技“上门”服务行动,选派70名农业专家组建4支技术服务小分队,深入全市乡村开展农业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紧盯春季造林的关键时节,各区市政园林部门要采取挂点包片的办法,开展点对点服务,及时分析研判,细化举措,确保超额完成省级下达的3500亩造林任务。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积极组织造林绿化人员返工,为返工造林绿化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省属国有林场护林站点用房,确保春季造林项目的顺利完成。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
三、强化“菜篮子”稳产保供
(十一)加快叶菜扩种,确保完成春季蔬菜种植面积7万亩种植任务(露地栽培5.5万亩、设施栽培1.5万亩)和全市8000亩的叶菜类蔬菜生产保供基地建设任务,将任务细化到村到生产主体。做好400万元叶菜稳产保供专项资金发放,抓紧落实到农户。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各项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同安蔡宅蛋鸡养殖场、同安四林生猪养殖场、翔安古宅生猪养殖场等3个新规划现代生猪、蛋鸡养殖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快推进屠宰企业省级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全面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和非洲猪瘟自检两项制度,加强屠宰企业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规定,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
(十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商场超市、复工企业等开展合作,优先推荐我市“菜篮子”保供单位集中采购,推行直供直销、集团配送等模式。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拓宽农产品信息服务渠道,鼓励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建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商超(配送)企业的产销对接平台,发布全市的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包括品种、产量、价格)以及需求信息。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组织开展“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互联网+渔业电商”、“互联网+实用技能技术”等主题1000人次渔民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渔民素质和渔业技能,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能从事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新型渔民。
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十七)抓好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宣传、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用好农机具购置补贴、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商品有机肥推广等惠农政策,抓紧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对列入全国、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中央、省、市的贷款贴息支持;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省有关文件执行;落实中央贷款贴息政策,将环保达标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列入贷款贴息补助范围,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补助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九)疫情防控期间,市农担公司对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用,相应减少的担保费收入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对确无还款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强化农业风险保障作用,不断提高水稻种植、能繁母猪、育肥猪、设施蔬菜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疫情防控期间,适度提高对蔬菜种植保险的财政补贴比例。积极推进蔬菜(叶菜类)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