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专业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办事指南
一、申报对象
用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根据产业指导目录、专业人才条件等要求,提出本单位符合条件人选及申请奖励额度,向所属产业的责任单位申报。
二、申报条件
第一类: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
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应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附件4),由负责受理的相关责任单位确认。
2.专业人才在用人单位任职一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职;
3.专业人才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
4.专业人才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参照附件7);
第二类: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5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申报条件:
1.符合第一类的申报条件。
2.申报单位是“三高”企业。
3.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10万(含)以上。
三、应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根据《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专业人才条件等要求,提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选,向所属产业的责任单位申报,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人才个税奖励申报表》
2、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3、任职证明(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不必另行提供);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
5、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每年3月31日前,各用人单位根据《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专业人才条件等要求,备齐上述申报材料,向所属产业的责任单位提出申报。第一类可自首次申报起,连续申报3年。第二类,可连续申报5年(2020年前已兑现的年份计算在内)。
2、责任单位受理审核
根据产业指导目录分工,各产业责任单位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用人单位产业领域是否符合产业指导目录;向税务部门核实人才收入(以连续12个月的收入衡量是否符合30万元年薪标准,如连续申报,则次年年薪从上年年薪计算月份的次月起计算)、个人工资薪金对应的所得税及地方留成部分情况,核算个人所得税奖励额度,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才需向用人单位反馈相关信息。
3、产业责任单位申报奖励资金
产业责任单位汇总符合条件的人才所得税奖励资金,以正式函向市财政局申报拨付人才个人所得税的总奖励资金额度。市财政局查重后,向产业责任单位拨付奖励资金。产业责任单位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奖励资金预算。
4、产业责任单位下达奖励资金
产业责任单位向用人单位拨付奖励资金,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认真履行与人才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核实人才提供的相关票据,尽快向人才拨付奖励资金。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规定,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
五、受理部门
根据《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分工,各相关产业的责任单位为受理部门,包括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文发办及火炬管委会。
1、市经信局: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2、市科技局:生物产业;
3、市文发办:文化创意产业;
4、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平板显示、光电产业和计算机与通讯设备产业。
六、受理窗口
1、市经信局组织人事处
电话:0592-2896808
地址:湖滨北路61号东楼808室
2、市科技局社会处
联系电话:0592-2051656
地址:虎园路2号802室
3、市委宣传部文化发展改革处
电话:0592-2893781
地址:湖滨北路61号
4、火炬管委会经发处
电话:0592-5380133
地址:火炬路56-58号南楼825室
七、其他事项
1、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规定,以上奖励视同市政府奖金,专业人才如若申报了其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则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2、定期实施。每年3月30日前用人单位向各产业责任单位提交材料,申请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每年4-5月份重点产业责任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申报奖励资金额度,向用人单位拨付奖励资金。
3、加强监管。产业责任单位每年视情抽查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履职和用人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奖励资金的,暂停用人单位一年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附件7:
中层以上技术岗位审核原则
企业中层以上技术岗位包括:企业研发、设计、生产、测试、工艺、品管、工程、技术服务(包括售前支持、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任等),大型龙头企业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以上部门的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副总监,动漫游戏、影视演艺、创意设计、数字内容与新媒体企业中的策划主管、美术主管、运维部主管、客户端组组长、支撑工具部经理等岗位。从事对企业运营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新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并带领超过5名以上研发人员的技术骨干,可视同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
中层以上技术岗位不包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担任任何岗位职务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及以上 股份);销售、人事、财务等行政管理岗位负责人;国企省、市管干部。
说明: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划分标准,大型企业指: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员工数不少于1000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类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员工数不少于3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