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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1-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 20:20:08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2021-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2021〕6号
 
  各外贸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现印发《厦门市2021-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印发
 
厦门市2021-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5〕64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厦财商〔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厦门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使用范围、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等。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含一般性展会、区域品牌展及外贸转内销展会)、企业宣传推介(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小微企业统保、境外商标注册、购买商标使用权等。
 
  (一)境外展会平台项目
 
  1.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
 
  (1)基本补助标准:按照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和B类,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A类国别和地区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8万元/人;B类国别和地区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4万元/人;港澳展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定额0.2万元/人。非洲、中美洲国家和地区展位费补助标准按B类执行,人员费用补助标准按A类执行。
 
  (2)导向性扶持:对参加我市“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及“一国一策”重点市场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15%,对参加其他金砖国家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按标准就高补助。第(1),(2)项扶持标准仅适用于线下展会。
 
  (3)原境外展会改为线上举办或远程参展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每个线上展会定额扶持1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
 
  2.支持举办境外区域品牌展
 
  继续加大力度打造区域品牌,在境外举办“精品厦门”或“品牌厦门”展会(英文名统一为“Amoy Brand”),重点推介上年度我市一般贸易出口前30位的商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产品,以及服务贸易、跨境电商,以厦门整体形象集中在目标市场进行推介。
 
  (1)组展机构申办条件
 
  ①展览形式:展中展或自办展,专业展优先,同一展会平台支持举办一场,展位应位于展会相对集中区域或按商品类别分区集中。
 
  按展会相对集中的,展位规模为100个展位以下的,集中区域展位不少于总展位数的70%或50个;100个展位及以上的,集中区域展位不少于总展位数的50%或60个。
 
  按商品类别分区集中的,每一类别展位应相对集中,展位规模为100个展位以下的,“精品厦门”主类别展位不少于30个,“品牌厦门”及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商展主类别展位不少于20个;100个展位及以上的,“精品厦门”主类别展位不少于40个,“品牌厦门”及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商展主类别展位不少于30个。
 
  ②展览规模:“精品厦门”展位数不少于5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30%)且参展企业不少于20家;“品牌厦门”展位数不少于3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30%)且参展的自有品牌出口企业不少于10家;汽车、船舶类展会不受参展企业家数限制。服务贸易展和跨境电商展展位数不少于30个且经认定资格的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
 
  ③组展要求:公共展示、洽谈或对接区域不少于2个展位(18平方米)且须摆放或播放厦门相关宣传材料;承办单(试行)位应当印制展会宣传册或参展商会刊等宣传材料不少于1册;通过境外广播、电视、报刊或杂志、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的展会推广不少于5则,展会期间举办企业对接会不少于1场。
 
  ④申办单位条件:一是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展机构,两家以上组展机构可联合申办同一展会,经组展机构自行协商,以其中一家为主申办单位;二是申办展中展的,须具备展会一级代理以上资格;三是按要求提交详细组织策划方案,对区域品牌展的公共布展、活动组织、客商邀请、宣传报道等方面做出详细安排。
 
  (2)参展企业条件
 
  列入市商务局认定的品牌出口企业须占参展企业总数的70%以上,获得三年以上支持的项目将不再按照品牌展标准给予补助。
 
  (3)补助内容
 
  ①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人员费及展品运费补助
 
  展位费补助按举办地标准上浮20%,不超过4个展位。人员费用补助按展会举办地标准执行,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超过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展品运费按50%的标准扶持。
 
  ②对组展机构的公共费用补助
 
  境外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其中,公共区域租金按实补助但不得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其他公共费用按3000元/展位予以补助。公共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实际发生额。承办单位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公共区域展位及承办单位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计算公共费用。
 
  (4)企业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获得的补助资金每年度封顶10万元,不计入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承办单位于展前两个月提交申办方案,市商务局按承办单位申报方案评分,评定得分90分(含)以上的项目为当年度境外区域品牌展项目(评分表见附件4),承办单位签订承诺书(附件5),项目实际执行情况未达到规模要求和组展要求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
 
  (5)由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协会组织并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境外展会项目(每年度每个基地限1个项目且每个项目参展会员企业不少于3家),不受上述申办条件限制,公共费用补助、展位费及人员费用补助按境外区域品牌展执行。
 
  3.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1)对企业参加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大型外贸转内销展会,展位费按A类区域品牌展展位费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对政府主导组织的展团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
 
  (2)对外贸转内销展会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按3000元/展位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实际发生额。对政府主导组织的展会的公共布展费予以全额补助。
 
  (3)参展企业条件
 
  列入市商务局认定的品牌出口企业须占参展企业总数的70%以上,获得三年以上支持的项目将不再按照品牌展标准给予补助。
 
  (二)企业宣传推介(外贸电子商务)项目
 
  支持运用电子商务平台推介推广。对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环球资源、Google Ads、中国制造、环球市场、米奥会展E路通、贸发网、e展网、indiegogo、Amoy Brand)进行推介推广的,单个平台定额补助1.2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上述名单之外的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可申请进入白名单,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覆盖超过10个国别或处于行业国际领先地位的国际性知名平台;2.服务厦门企业100家以上或运营主体在厦且服务厦门企业20家(含)以上。列入上述电子商务平台白名单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两个政策实施年度内服务厦门企业累计未达50家次的自动退出名单。3.以提供站点搭建、客户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为主的SAAS软件产品以及其他外贸工具类产品服务不在白名单范围内。
 
  (三)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支持企业境外营销网络布点。对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驻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对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租期不少于6个月)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长期外派(指连续在境外停留30天及以上)营销、技术人员费用参照我国驻外管理技术人员标准(930美元/月)给予50%的补助,每年每个网点上述两项费用补助合计封顶10万元。
 
  (四)小微企业统保项目
 
  对小规模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额300万(含)美元以下且不为0的企业)向出口信保厦门分公司投保的基本风险统保保费全额扶持,出口信保厦门分公司对单个买家赔付上限不低于5万美元,赔付比例不低于80%。企业无须缴纳保费,由出口信保厦门分公司统一提交扶持申请。
 
  (五)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1.对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万元。购买境外品牌(注册商标)使用权按当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扶持,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编制重点市场贸易投资指南。根据我市外贸出口情况筛选重点市场及其重点行业和商品,编制相应贸易投资指南,引导帮助企业开展开拓国际市场及投资活动。
 
  3.支持设立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2021-2023年将积极利用各项资源,按照海外设点任务和要求,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服务于我市双向投资及开拓海外市场工作。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封顶额度
 
  (一)申报企业或单位条件
 
  1.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进出口额10万美元(含)以上;本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不得为0;上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进出口额未达10万美元,本年度进出口额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进出口额认定口径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我市企业二线出口数据以及通过与市商务局签订协议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出口形成的出口数据,可计入本企业进出口额。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外贸转内销展会承办单位、海外联络点承办单位、经市商务局认定身份的服务贸易企业不受进出口经营资格条件限制。服务贸易企业认定条件为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和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持续填报数据12个月以上。
 
  3.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作为境外区域品牌展、外贸转内销展会承办单位。
 
  4.未列入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二)申报项目条件
 
  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达1万元(含)以上,线上展会和不须审核费用支出的项目补助不受此限制。
 
  (三)封顶额度
 
  除另有规定限额的扶持项目之外,每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获扶持资金15万元。
 
  项目中列明限额的,按项目限额执行;境外区域品牌展项目、外贸转内销展会项目所获补助资金不计入企业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企业符合不同封顶条件的,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其他事项
 
  (一)境外展项目审核获补金额超过该项目预算资金额度时,按比例统一下浮给予补助,申请单位应同意调整结果。
 
  (二)境外区域品牌展项目由承办单位于展会结束后两个月内集中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市商务局将另行出台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事项。
 
  第三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明确绩效目标,重点评价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企业(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1.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类表
 
  2.2020年度厦门市一般贸易出口前30位商品
 
  3.厦门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4.境外厦门区域品牌展评分表
 
  5.境外厦门区域品牌展承办承诺书
 
  附 件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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