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2019-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办法》(厦商务〔2019〕309号),该文件对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一、政策目的
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有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走出去”投资前、投资中、投资后的前期费用、投资保险费、资源回运费等费用给予补助,对境外项目贷款予以贴息、优化境外投资质量。
二、支持范围
《办法》支持范围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以及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其他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工作发展的事项。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内容包括前期费用补助、资源回运运费及运输保险费补助、境外投资资源出运费及运输保险费补助、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增长奖励、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补助、“走出去”人员保险费补助、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奖励、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发证补助、外派劳务人员补助、海外投资保险费用补助、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用补助、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境外经贸合作区补助等14项直接补助以及贷款贴息。
(二)前期费用补助、对外投资活动费用补助、平台建设费用补助不受费用发生年度的限制;取消前期费用必须发生在签订协议或取得权益之前的限制。避免单个项目因跨年度的票据分开两年申报;避免一部分签订并购协议后开展实际投资前期工作的项目无法申请前期费用的情况。
(三)对企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按照完成营业额情况给予不同梯次奖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业务按照当年度派出人数给予不同梯次奖励。
(四)扩大“走出去”人员保险费补助范围,补助险种范围由原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扩大至人身意外伤害及重疾、医疗险。
(五)对境外企业服务平台省级分平台建设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六)制定《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市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各类经贸合作园区,经认定后按入驻企业实际投资额规模予以一定补助。将在扶持办法发布后进行项目征集。
(七)扶持资金限额方面,对境外投资企业单家扶持资金按实际对外投资总额给予封顶扶持,但直接补助项目8-14类项目不计入企业当年扶持资金额度。
四、申请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支持的基本条件为:企业完成核准或备案、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落实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处置规定、配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无被列入信用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法人无涉黑涉恶等。
五、其他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